[摘要] 今年1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将对《河北省国土治理条例(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于10月27日就该条例草案召开立法听证会。现将《河北省国土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公告。
第六条 【终身追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追究制。
第七条 【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土治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依法应当由政府承担的国土治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国土治理资金。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国土治理,运用市场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八条 【科技研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和个人开展国土治理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使用国土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提高国土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宣传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土治理宣传,提高公众的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意识,对在国土治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
第十条 【规划编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国土治理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国土治理规划编制本级国土治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变更程序】国土治理规划是国土治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规划内容】国土治理规划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并与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国土治理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状况和国土治理目标、任务、措施等事项。
编制国土治理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公众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三条 【主体功能区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主体功能区规划,按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统筹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
第十四条 【用途管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土资源用途管制。
第十五条 【承载能力评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制度,建立国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重大项目建设应当与国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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