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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申请住房保障应符合五条件 七情形收回房源

燕赵晚报  作者:陈霞 杨琨  2011-06-14 14:26

[摘要]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全国第一个以政府令形式出台的住房保障办法”。河北省住建厅副厅长曲俊义表示,从《办法》上升到政府令,这是一个质的转变。

公租房

六种情况不得申请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有七种界定

《办法》规定,政府及其他投资主体新建的面向社会保障对象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套型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为主,套型以集体宿舍、一居室公寓为主。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政府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其他社会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退出或者闲置的廉租住房以及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闲置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公有住房;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社会存量住房;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房源。

三类人群申请条件各不同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包括单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城镇实际居住;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家庭收入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年满18周岁且未婚;具有就业地城镇户籍;申请时在当地工作未满5年;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在就业地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个人收入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收入标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就业职工结婚后,按家庭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年满18周岁;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个人或者家庭收入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种情况之一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当地城镇户籍的;在申请所在地,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已享受住房保障且未退保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低于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但不得低于70%。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期限一般为2至5年。

公共租赁住房只限承租人租住,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及配套设施,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违法活动,不得损毁、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损毁、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的,应当负责维修或者照价赔偿。(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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