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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申请住房保障应符合五条件 七情形收回房源

燕赵晚报  作者:陈霞 杨琨  2011-06-14 14:26

[摘要]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全国第一个以政府令形式出台的住房保障办法”。河北省住建厅副厅长曲俊义表示,从《办法》上升到政府令,这是一个质的转变。

购买保障性住房,购买人不得损毁、破坏,不得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自房屋收讫之日起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和抵押,但为购买本套保障性住房而设定的抵押除外。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予以收购。

七种情形将收回保障房或停发补贴

《办法》规定,承租保障性住房或者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有七种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解除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

(二)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不再具备租赁保障性住房条件,经催告拒绝退出的;

(四)有关信息发生变动超过规定条件不告知的;

(五)转租、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六)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保障房转让给他人要按比例补缴差价款

《办法》规定购买保障性住房自房屋收讫之日起满5年,购买人要求上市转让的,经设区的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可以转让,政府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转让给政府以外的其他受让人的,应当按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同地段商品住房与保障性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相关价款。购买人也可以在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向政府缴纳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自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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