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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申请住房保障应符合五条件 七情形收回房源

燕赵晚报  作者:陈霞 杨琨  2011-06-14 14:26

[摘要]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全国第一个以政府令形式出台的住房保障办法”。河北省住建厅副厅长曲俊义表示,从《办法》上升到政府令,这是一个质的转变。

五种情况政府将强制收购

《办法》明确,购买的保障性住房,购买人在取得完全产权前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强制收购:

(一)已另行购买或者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住房的;

(二)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地的;

(三)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抵押保障性住房的;

(四)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骗保处3万罚款终身不被保障

《办法》对骗保、骗购行为也作出了严厉制裁。

对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三万元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

当事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已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退回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三万元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自责令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

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三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月1日起,我省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夹心层”群体就可以申请公租房了。省法制办权威人士解读称,《办法》共58条细则,强化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同时规定了多项政策支持;并针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分别规定了申请条件以及办理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并对准入的排除情形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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