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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申请住房保障应符合五条件 七情形收回房源

燕赵晚报  作者:陈霞 杨琨  2011-06-14 14:26

[摘要]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全国第一个以政府令形式出台的住房保障办法”。河北省住建厅副厅长曲俊义表示,从《办法》上升到政府令,这是一个质的转变。

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应符合五条件

《办法》还详细规定了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应该符合的条件:

具有当地户籍或者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规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

家庭财产总额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当地规定的财产限额及收入线标准;

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住房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在当地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在外地有住房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的,可以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但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及住房租赁补贴。

《办法》明确同一户籍上的多个核心家庭可以分别申请城镇住房保障,但申请家庭成员不能有重叠。符合条件的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一并申请。

《办法》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的申请人,提供住房保障或者进行轮候,轮候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对符合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应当优先出租或者出售保障性住房,并享有优先选择出入方便、楼层较低住房的权利。

购买的保障房未满五年不得转让

保障性住房的具体租金标准、销售价格,应当考虑楼层、朝向等因素合理确定。

保障性住房实际面积超过规定的出租、出售面积的,超出部分的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参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办法》规定承租期间,承租人不得闲置、转租、出借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不得损毁、破坏,不得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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