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加强 设施规划建设管理,保证 设施规划建设与社会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促进全市 事业优先、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石家庄市 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举报或者控告违反 设施规划建设的行为,规划、建设、房管、 等 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查处。
第四十四条 公办 、幼儿园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抵押 设施及用地的,由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缴违法收入,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 用地范围内擅自兴建与 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由相关执法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将规划审批确定的配建 设施用地实施违法建设的,由规划 主管部门责令其自行拆除,限期按规划审批要求配建,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不拆除的,应当依法强制拆除,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限期按规划审批要求配建。
第四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配建的 设施与规划审批确定的内容不相符的,由规划 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时移交配建 设施的,由房管 主管部门做出限期移交决定;不移交的,由房管 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移交,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配建、移交 设施的,由房管 主管部门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由国土 主管部门取消其三年内在本市参与土地出让受让的资格。
第五十条 、规划、国土、建设、房管、财政、城管等有关 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法定程序编制、修改 设施规划的或者未将 设施规划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未按规定预留 设施建设用地的;
(三)擅自同意他人改变 设施及用地用途的;
(四)对未按规定配建和移交 设施的居民住宅项目办理用地、规划、建设、房屋预售、产权登记手续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接收配建 设施并组织开办中 、幼儿园的;
(六)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山区县是指赞皇县、灵寿县、元氏县、行唐县、井陉县和平山县。
第五十二条 井陉矿区的 设施规划管理适用本条例对县域 设施规划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石家庄市 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2014年12月15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石家庄市 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石家庄市 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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