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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

石家庄日报  2013-10-01 07:27

[摘要] 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改善省会空气质量,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和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结合我市实际,本着“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七)生态绿化工程

46.扩大城区绿化面积。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继续推进道路绿化、单位居住区绿化、立体空间绿化、绿道绿廊、公园绿地建设和秋冬季绿化。2013年,实施公园增绿、街角绿地补绿、道路两侧绿化密植、二环路绿化景观提升、环城水系绿化、京广铁路沿线绿化等工程,新增绿地600万平方米;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分别达到39.2%、43.3%、14.5平方米。到2015年年底,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分别达到40.5%、44.5%、15.1平方米,所有县级市市区和60%以上县城达到省级园林城市标准。到2017年年底,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分别达到41.2%、45.3%、15.8平方米,90%以上的县城达到省级园林城市标准。

47.提高城市周边森林覆盖率。推进城市周边绿化、农村绿化、房前屋后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实施环省会绿化工程、绿色通道建设、太行山绿化、保土蓄水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和秋冬季绿化工程,广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2013年,完成15万亩环省会经济林建设任务,全年造林57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34.7%以上;到2015年,森林覆盖率达到37.7%以上;到2017年,森林覆盖率达到38%以上。

(八)环境监测应急建设工程

48.建立健全环境空气监测体系。2013年10月底前,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良村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定机场(空港工业园)、火车站和正定、栾城、藁城、鹿泉四县(市)与市区接合部,各建成1个空气自动监测站;2013年年底前,市区之外的17个县(市)区各建成1个空气自动监测站,按新标准配齐6参数监测指标,与市环保局联网并报送监测数据,构建全市域的空气自动监测网络,实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

2014年6月底前,循环化工园区建成环境空气VOC(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站。

49.完善环境空气污染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依托中国环境科学院等科研机构,2013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成立应急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主体,规范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按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相应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环保、气象等部门加强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引导公众做好防范,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九)精细化管理工程

50.创建重点大气污染控制区。2013年年底前,市区及城郊接合部创建12个重点大气污染控制区,每个控制区不低于10平方公里。2014年年底前,其他县(市)区城区内各创建1个重点大气污染控制区。以“粉尘治理全覆盖、绿化硬化全覆盖、排放治理全覆盖、环境卫生无死角”为刚性目标,对重点大气污染控制区实施综合整治,区域内所有施工工地实现绿色施工;所有裸露地面、煤堆、灰堆、料堆实现软硬覆盖;所有分散燃煤锅炉、窑炉、饮食炉灶全部拆除或改烧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所有道路、社区、企业、单位全天候保洁;所有学校操场全部绿化,开展楼顶冲洗、绿化和立体绿化试点工作。

51.实行环保网格化管理。2013年年底前,全市建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网格管理、职责明晰、责任到人”的环保网格化监管机制。落实属地责任,强化各乡镇村、街道基层环保工作责任和工作力度,实现环保监管工作全覆盖、无缝隙。

三、保障措施

52.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工作落实。成立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指挥部,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孙瑞彬,市委副书记、市长王亮分别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和指挥长,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同志分别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指挥部副指挥长。领导小组和指挥部负责统筹研究制定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科技创新运用等重大政策措施。成立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指导、组织协调、督导检查、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和工作落实。实行日监测、日分析、日报告、日例会、周调度、周点评、月总结制度。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在市大气办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市直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负总责,根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的总体部署,制定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工作重点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53.明确职责分工,严格落实责任。市直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任务。

54.严明主体责任,强化社会监督。排污企业要履行法人责任,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甚至“零排放”;企业法人要做出公开承诺,带头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55.强化督导问责,严格考核奖惩。成立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大、市政协相关部门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一报两台”和社会监督员参加的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督查组,明察暗访、延伸督查和跟踪问效。对非法、超标排污严重的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问题,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以降尘量、优良天数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浓度为考核指标,实施奖惩考核。落实属地责任,督促各县(市)区自觉加大资金投入,改善辖区空气质量。

建立严格的考核奖惩办法和实施细则。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每年年底进行年度工作考核,2015年年底组织开展中期考核评估,2017年年底实施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报告,向社会公布,并按有关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好、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予以表彰。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市)区和部门,由相关市领导与组织、监察部门一起约谈单位主要领导。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的干部实行约谈、调离、免职等问责处理,对实干苦干、成绩突出的干部予以表彰和重用。对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县(市)区及企业,依法实施建设项目环评、能评限批,取消相应荣誉称号。

56.积极推进立法,严格执法监管。制定和完善有利于改善大气环境的法律法规。制定《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和《石家庄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条例》,完成《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石家庄市禁止销售和燃用含硫份超限煤炭及制品的规定》修订工作,制定重点行业排放控制标准和技术政策、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大幅度增加环境违法成本,对恶意排污、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业及其法人,制定从严制裁的条款。加强环境执法机构建设,成立市公安环保执法支队和县(市)、矿区公安环保执法大队,核定编制,配足力量,全面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启动“智慧环保”建设,构建环境要素齐全、技术设备先进、基础数据完备、应用系统互联、信息共享利用的智能化生态环境执法监控平台,提升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科研、宣教等能力建设力度,到2015年,全市环境监测、环境信息、环境监察执法、宣教能力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

加强企业日常监管。市环保局建立大气污染指标监控指挥中心,负责大气污染防治监测设备运行、数据收集与分析、在线监控,通过数据分析,提出应对措施,指导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对重点企业实施24驻厂监管,全部实行在线监测,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严厉打击偷排偷放行为,严肃查处环保设施运行率低或不运行的企业,查处违法恶意安装设备后门、非法改动在线监测设施、煤炭硫份超标的企业,依法顶格处罚,在媒体公开曝光,并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7.完善经济政策,加大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政策支持,切实用好国家和省财政支持资金和政策。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发展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和运行管理市场化,全面推进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升级改造,制定鼓励发展新兴产业和绿色产业的扶持政策,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经济支持,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严格执行烟气脱硫、脱硝电价,现有火电机组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给予价格政策支持,实行阶梯电价。适时提高排污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确保排污费收入专项用于污染治理。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秸秆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工业环保技改的贴息。协调推进属地排污、属地纳税体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等工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制定淘汰落后产能财政补贴、企业搬迁补偿方案。实行黑名单制,市环保局与金融、证券等单位密切协作,及时通报环境违法信息,防止恶意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建设和运行、监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58.加强技术支撑,实施科学管理。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支持,继续深入开展院市合作,与中国环境科学院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深化与中国科学院、中国环境规划院、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南开大学等科研机构和院校的技术合作,聘请专家、学者、教授成立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国内知名大气污染防治专家担任委员会主任,定期组织委员到我市进行培训和讲座。围绕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工作需求,加强脱硫、脱硝和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机动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人工控制雾霾天气的试验及研究,加快推进我市细颗粒物污染持续改善与管理技术研究。指导编制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开展大气污染源解析及防治对策研究,为科学治理大气污染提供科技支撑。

59.加强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市大气办协调环保、气象、发改、工信、国土、建设、城管、交管等职能部门,构建环境信息联合发布平台,规范发布模式,定期发布气象、空气质量、落后产能淘汰、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调整、施工扬尘、道路扬尘、机动车管理等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重大信息,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晓大气污染防治的措施、项目、过程、效果和问题。环保部门自2014年1月开始,每月公布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情况,主动公开污染源监管信息,配合其他部门联合公布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其他各部门按照大气污染治理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信息的公开工作。

各县(市)、矿区政府负责公布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方案、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要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全市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60.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各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开设专栏或开办专题,积极开展以细颗粒物为重点的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对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全方位的报道,及时宣传先进典型,公开曝光落后单位和企业,并跟踪报道整改进度。市委宣传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随手拍”等形式的有奖举报活动,落实奖励资金,鼓励公众监督企业偷排偷放、车辆“冒黑烟”、渣土车辆违规运输、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形式多样的大气环境治理公益活动,推广普及大气环保知识,倡导节约、绿色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树立“同呼吸、共担当”的行为准则,营造全民动员、全民支持大气污染治理的浓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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