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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

石家庄日报  2013-10-01 07:27

[摘要] 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改善省会空气质量,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和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结合我市实际,本着“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改善省会空气质量,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和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结合我市实际,本着“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全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强化创新驱动,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坚决打好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早日实现天蓝、地绿、气爽,为建设幸福石家庄而奋斗。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经过五年努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度减少。力争再利用五年时间或更长的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让人民群众呼吸上新鲜空气。

(二)具体指标

——到2017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2012年下降33%。

——到2017年,全市煤炭消费量比2012年净削减1500万吨。

——到2017年,压缩和淘汰水泥落后产能1500万吨以上;

削减炼铁产能374万吨,炼钢产能482万吨;

2017年年底前,全部淘汰10万千瓦以下共计23.7万千瓦的常规燃煤机组。

——到2017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总量比2012年削减1.53万吨、4.97万吨、1.16万吨,完成省下达的挥发性有机物削减任务。

——到2014年,黄标车禁止进入市区三环路(含)及县(市)区城区行驶。到2015年,全部淘汰2005年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5.46万辆;到2017年,淘汰全部黄标车14.3万辆。

——到2013年,全市13家储油库、769家加油站和234辆油罐车全部完成油气回收治理。

——2014年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2015年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到2017年,市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0%以上,计量收费面积占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55%以上;完成512.39万平方米老旧住宅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

二、工作任务

坚持综合施策,以压煤、降尘、控车、迁企、减排、增绿六个方面为重点,强力推进九大防治工程。

(一)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工程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完成国家、河北省节能降耗目标。通过逐步提高外调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等措施替代燃煤,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到2017年,煤炭消费量比2012年净削减1500万吨,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

严格控制各县(市)、矿区煤炭消费总量。到2017年年底,平山县、井陉县、正定县、栾城县、藁城市、鹿泉市、井陉矿区的煤炭消费总量比2012年净削减35%以上;其他县(市)的煤炭消费总量比2012年净削减30%以上。

2.禁止新建项目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热电联产背压机组外,不再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耗煤建设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原则,改建为高参数、大容量燃煤机组。

3.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开发利用地热能、太阳能、生物质能,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实施“气化石家庄”,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天然气供应。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产生活锅炉、工业窑炉和燃煤自备电站的清洁能源替代等;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积极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锅炉、窑炉、自备电站的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

4.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2013年年底前,划定主城区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向社会公布,2015年城市核心区(市区一环)内实现无煤化。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高污染燃料,对确需燃烧原(散)煤的,必须达标排放,并报市政府批准。所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全部关停或迁出。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

5.加强煤炭管治。严格控制煤炭硫份、灰份。市内五区、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正定县、栾城县、藁城市、鹿泉市区域内禁止储存、销售和使用硫份高于0.8%的煤炭;其他县(市)、矿区禁止储存、销售和使用硫份高于1%的煤炭。煤炭灰份均不得超过环评要求的指标。

在市区主要出入口设置煤质监测站,查验运输煤炭进市车辆煤质检验单等运营手续,检验煤质。对重点用煤企业实行驻厂监管和限煤质、限煤量、限排放措施,每批次煤炭均进行煤质检验。超标煤炭一律封存,不得燃用,并对企业实施顶格处罚。

推广使用优质低硫煤。严格核实供煤合同、发票和单据,加大推广使用和督导落实力度,2017年推广使用优质低硫煤炭达到900万吨以上。

6.集中清理关停各种煤场。建设型煤厂和配送中心,根据城乡居民生活需求,合理布局,建设适量的型煤厂和配送中心。2013年10月底前,在三环路以外建成1-2个型煤厂和6-8个配送中心,满足市区城郊(中)村居民生活用煤。2014年6月底前,正定县、栾城县、藁城市、鹿泉市,2015年6月底前,其他县(市)、矿区分别建设1-2个优质低硫型煤厂和覆盖所有乡镇村的型煤配送供应网络,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全市其他配煤、储煤场原则上一律关停,减少煤场粉尘和原煤散烧造成的污染。

7.农村、城郊(中)村燃煤污染治理。结合农村面貌环境改造提升“四清四化”综合整治要求,加大罐装液化气和可再生能源供应,推广使用洁净煤、型煤、生物质能等,鼓励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清洁能源,改造提升农村炊事、采暖燃煤装置和设备。市区城郊村燃煤污染治理。2013年10月底前,完成二环与三环路之间52个城郊村3.9万台户用冬季取暖燃煤锅炉改烧型煤和日常生活使用的燃煤炉灶改用液化气灶工作。

2014年10月底前,正定县、栾城县、藁城市、鹿泉市完成上述改造任务;2015年10月底前,其他县(市)、矿区农村取暖燃煤小锅炉全部改烧低硫型煤。

8.餐饮燃煤大灶治理。2013年,全部完成二环至三环路之间287家餐饮服务单位燃煤大灶治理工作,对市区新发现的燃煤大灶坚决取缔。2015年年底前,其他县(市)城镇区域内餐饮服务单位全部完成燃煤大灶取缔工作。

9.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

10.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强力推进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工作。自2014年1月1日起,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建筑全部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正定新区作为省绿色建筑生态示范城区之一,建筑项目全部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工业余热、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大力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新建居住建筑执行节能65%的标准、公共建筑执行节能50%的标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率达到100%。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取消以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实行供热计量收费。2017年年底前,市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0%以上,计量收费面积占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55%以上;完成512.39万平方米老旧住宅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

(二)工业企业污染综合治理工程

11.全面整治燃煤锅炉。加快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通过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等措施,2013年10月底前,按照“应拆尽拆、非拆即改”原则,全部完成市区283台分散燃煤锅炉能源置换;完成中央财政补助的120台燃煤锅炉综合治理。2015年年底前,石化、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工业窑炉均按国家要求完成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升级改造。除保留必要的应急和调峰燃煤锅炉外,建成区全部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2017年年底前,建成区全部淘汰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城乡接合部和其他远郊县(市)区的城镇地区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系统。工业园区和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企业聚集区,淘汰全部自备燃煤锅炉,改用新能源或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替代或改由大型热电厂集中供热供汽。2017年年底前,对17个县(市)、矿区在用的1883台燃煤锅炉进行节能改造,具备条件的实行天然气置换。2017年年底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炼化分公司燃煤设施全部改用天然气或由周边电厂供气供电。

12.加快火电行业脱硫、脱硝和除尘改造。2013-2015年,实施华能上安电厂、河北西柏坡发电有限公司、河北西柏坡第二发电有限公司、河北华电石家庄裕华热电有限公司、河北华电石家庄鹿华热电有限公司、河北华电石家庄热电有限公司等火电企业的17台334万千瓦电力机组脱硫、24台606.7万千瓦电力机组脱硝工程;2013年完成7项脱硝和4项脱硫工程。2015年年底前,全市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设施,综合脱硫效率达到90%以上;除循环流化床锅炉外所有燃煤机组都要安装脱硝设施,综合脱硝率达到70%以上。

特别排放限值升级改造。2014年6月底前,完成主城区及周边河北华电石家庄热电有限公司、河北华电石家庄裕华热电有限公司、河北华电石家庄鹿华热电有限公司、石家庄良村热电有限公司、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二厂、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电煤气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炼化分公司、石家庄诚峰热电有限公司8家火电企业除尘设施升级改造,通过环保监测验收;2015年6月底前,全市其他火电企业的燃煤机组完成除尘设施升级改造,执行火电行业烟尘特别排放限值(20mg/m3)。

13.推进钢铁、铸造行业脱硫和除尘治理。2013年年底前,完成全市钢铁、铸造企业烧结机烟气脱硫治理或关停淘汰工作。2015年7月1日前,所有钢铁、铸造企业的烧结(球团)设备机头完成除尘设施升级改造,执行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40mg/m3)。

14.加强水泥建材行业综合治理。2013年10月底前,达不到环保要求的水泥建材企业,一律关停整改。

15.加强中小型企业排污综合整治。全市中小型企业排污,在2014年年底前,全部完成脱硫、脱硝和除尘综合整治,实现环保设施运行正常,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凡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一律关停。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理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实施分类治理、综合整顿,提升改造一批、集约布局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关停并转一批。对环保手续不全的非法企业坚决予以取缔。

2013年10月底前,全部关停整顿45家高粉尘排放的隔热隔音材料生产企业。

16.集中整治镇村工业小区。2013年10月底前,对镇村工业小区彻底排查,建立台账,凡环保不达标的一律关停整改,达标验收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

17.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2013年年底前,完成挥发性有机物基础数据调查工作,编制重点行业排放清单,建立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推进非溶剂型涂料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

完成石炼化公司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2014年6月底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炼化分公司完成石油液体存储、装卸呼吸气、有机工艺尾气、污水集输和处理过程释放气等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项目。

18.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2013年,完成全市13家储油库、769家加油站和234辆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年销售汽油量大于8000吨的加油站安装油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新建储油库、加油站和新配置的油罐车,必须同步配备油气回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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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程

19.治理建筑施工扬尘。将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严格、有序管控建设项目,分期批准建设工地开工。2013年10月底前,市内五区、高新区592个建筑工地,以及正定县、栾城县、藁城市、鹿泉市、正定新区建筑施工工地全部完成集中整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所有施工工地实行分包责任制,24专人看管,建立台账,推行绿色施工;在建筑工地四角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施,全程监控施工扬尘;施工现场全部封闭围挡,物料按规范要求实施覆盖,裸露地面全部绿化硬化,施工道路、出入口、作业区、生活区地面全部硬化,喷淋洒水抑尘;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设备,对全部运输车辆整车冲洗。未落实“十项扬尘防治达标措施”前,不许开工建设。

全市交通、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和各项市政工程,都要带头做到无尘作业。

市区和正定县、栾城县、藁城市、鹿泉市的各类料堆做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覆盖绿化。

20.治理渣土运输扬尘。2013年10月底前,全部920辆渣土运输车实现密闭运输或更换新型全密闭渣土车,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指定专门倾倒地点,渣土盛装不得超出车厢高度,禁止道路遗撒和乱倾乱倒,渣土运输车尾气达标排放。所有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必须冲洗干净。渣土运输时间限定在19:00-24:00。自2013年11月1日起,所有未实现密闭运输或没有更换新型全密闭渣土车的,一律不许进入三环以内。

21.治理市区道路扬尘。推行市区道路机械化清扫,采取吸尘、洒水、清扫一体化作业。二环内所有可机扫道路每3天冲洗1次,每天洒水3次以上;其他道路每天喷雾洒水2次以上。2013年,市区二环内主干道16清扫保洁面积达到60%以上,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保洁率达到80%以上。二环至三环路之间穿越市区的国道、省道16清扫保洁面积达到60%以上,机械化清扫保洁率达到80%以上;每3天冲洗1次,每天洒水3次以上。遇大风、雾霾特殊天气,加大冲洗、洒水和清扫保洁次数。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停止人工清扫作业。2013年9月底前,对二环至三环路间大面积裸露区域进行综合治理,全部清除围城垃圾。各县(市)、矿区加强城区道路清扫、洒水、保洁力度,到2017年年底,县级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54%以上。

2013年,市区降尘量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5%;2015年,市区降尘量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15%;2017年,市区降尘量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30%,平均降尘量下降12吨/平方公里·30天以下。

22.治理交通道路扬尘。对出入市口及国道、省道等交通干道,特别是西部县(市)、矿区主要运煤通道和正定、栾城、藁城、鹿泉四县(市)道路扬尘进行彻底整治。对重型运营车辆实施环保达标检查,从严查处运输石灰、煤炭、矿渣等易抛撒物品车辆的不覆盖、覆盖不严等问题。及时清除道路两侧积土,加强道路两侧植树绿化工作。

23.治理控制露天矿山扬尘。2013年年底前,现有矿山企业全部完成视频在线监管。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和城市周边矿山必须采取更严格的防治扬尘措施。在取暖期和重污染天气等重点、敏感时段要采取限产、限排等措施。

2013年年底前,完成全市“三区二线”(“三区”指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周边,“二线”指主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内矿山地质环境集中摸排工作;2014年年底前,完成西柏坡高速鹿泉段两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2015年年底前,完成西柏坡高速平山段两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取缔非法开采企业。严厉打击滥采乱挖,从源头上杜绝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的行为。

从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对全市所有146家露天矿山进行停产整顿。露天建材矿到期原则上不再延续。2017年年底前,分期分批关闭全市露天采矿,并对关闭的露天矿山分批进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

24.严格控制砂场扬尘。2013年10月底前,关闭滹沱河正定段和西北水源地区域的采砂场。采暖期,关停市区北部滹沱河、磁河(木刀沟)、沙河全部采砂场。依法取缔城市周边非法采砂行为。

25.严格治理餐饮业烟尘。新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取得环评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2014年年底前,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开展餐饮企业油烟在线监测试点工作,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城区严禁露天烧烤。

26.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全面改善农村环境卫生质量。推广使用绿色环保、长效缓释化肥和提高化肥的使用效率,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推进农业新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积极开发推广缓释肥料新品种,抑制农业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积极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加大禁烧宣传和执法力度,全面禁止秸秆焚烧。城市及周边地区严禁露天焚烧废弃物。

(四)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工程

27.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推广城市智能交通管理,合理调配人流、物流及其他运输方式,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开展“无车日”活动。优化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推进轨道交通建设和区域性公路网建设,2017年年底前,地铁1、3号线投入使用。

28.提升燃油品质。到2014年,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到2015年,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机动车燃料监管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燃料的违法行为。

29.严格控制机动车保有量。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城市环境容量,采取相应措施,遏制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鼓励绿色出行、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非公务活动不得使用公务车辆。

30.加大黄标车淘汰和限行力度。每台黄标车补助0.6万-1.8万元,逐步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型。到2017年年底前,淘汰全部14.3万辆黄标车。其中,2013年淘汰3万辆,2014年淘汰3万辆,2015年淘汰3万辆,2016年淘汰3万辆,2017年淘汰剩余2.3万余辆。

2013年年底前,全市城市管理系统的黄标车全部淘汰并更换到位。对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在用机动车予以强制报废。2013年10月底前,全市公务用黄标车一律停止使用,

每日7时至21时,禁止“黄标车”、“无标车”在二环路(含)以内区域道路上通行。2014年1月1日起,每日全时段禁止“黄标车”、“无标车”在三环路(含)以内区域和县(市)、矿区城区内道路上通行。重点骨干企业运输车辆和物流配送车辆,必须进行综合整治,确保符合环保要求,办理市区通行证并按规定时限、规定路线通行。

31.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推广安装电子环保标志,尾气检测不合格车辆,一律不予核发车辆安全检测合格标,禁止上路行驶。

提高机动车准入门槛。2014年1月1日起,新注册车辆实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2015年年底前,全面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禁止销售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辆,不准挂牌照;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

32.推广安装使用ETC装置。大力推广社会车辆安装使用ETC装置,缩短车辆在道路卡口的等待时间,减少尾气排放。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一律安装使用ETC装置。

33.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和清洁燃料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和清洁燃料车。2013年年底前,主城区全部淘汰燃油公交车,今后新增公交车100%为新能源或清洁燃料车。

34.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控制。推进工程机械、工业机械、农业机械、农业运输车等非道路移动源污染控制。提高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标准,降低污染排放。自2015年1月1日起,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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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落后产能淘汰工程

35.严格新建项目审批。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建立联合准入机制,在重点行业立项、技改、环评审批中,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严把节能环保准入关。

所有新、扩、改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关停并严格处罚。对未通过环评、能评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严把新建项目产业政策关,不再审批钢铁冶炼、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炼焦、有色金属、电石、铁合金等项目。严格新上以煤为燃料和原料工业项目的审批,新增热源原则上使用清洁能源。新建项目实行区域内大气污染源2倍削减量替代。

现有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金属、化工企业及燃煤锅炉项目按要求时限进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升级改造,达不到治理要求的,实施停产治理或依法关停。

36.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市)区,严格控制国家、省和市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县(市)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

2013年年底前,淘汰正定塔城水泥有限公司、高邑县凤城水泥有限公司、石家庄云山水泥有限公司、河北天腾建材有限公司、灵寿县水泥四厂、灵寿县旭阳建筑材料厂6家建材企业水泥磨机生产线8条、产能97万吨;淘汰平山县隆鑫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旋窑生产线1条、产能10万吨,共107万吨水泥落后产能任务。2014年年底前,提前一年完成国家、河北省下达的“十二五”水泥落后产能和平板玻璃产能淘汰任务。

37.压缩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提高节能环保标准倒逼“两高”行业过剩产能的退出机制,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制定财税、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并转型发展。发挥优势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推动压缩过剩产能。

2017年年底前,全市炼铁产能削减374万吨,炼钢产能削减482万吨。

2013年年底前先行关停所有水泥粉磨站。2017年年底前,逐步关闭西部山区水泥建材企业。

关停小火电机组。2013年年底前,关闭中电投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一厂;关闭华电石家庄热电有限公司15号、16号燃煤机组;关停市区及正定县、栾城县、藁城市、鹿泉市5万千瓦以下常规燃煤机组。2014年10月底前,关闭中电投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三厂和热电二厂南厂区。2017年年底前,全部淘汰5家企业共23.7万千瓦的10万千瓦以下常规燃煤机组。

(六)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科技创新工程

38.调整生产力布局,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按照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先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

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先发展规划,优先发展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和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积极发展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和新能源汽车,做大做强中电科卫星导航、四方通信、先河科技等龙头项目。到2017年,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39.优化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新区和新兴产业布局,严禁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40.搬迁市区污染企业。2017年年底前,完成市区19家工业企业搬迁改造。2013年,完成威远生化公司搬迁改造;2014年完成河北新大东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印染化工厂、河北华旭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南车石家庄车辆有限公司、石家庄三环阀门股份有限公司5家企业搬迁改造;2015年完成石家庄润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华营联合葡萄糖厂、石家庄华曙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白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4家企业搬迁改造;2016年完成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石药集团中诺药业公司、石药集团中润制药有限公司4家企业搬迁改造;2017年完成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华北制药康欣有限公司、华北制药威可达有限公司、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5家企业搬迁改造。搬迁过程中实施环保设施升级改造、现有厂区污染物防泄漏和深度清理工作。

41.加大工业企业节能技改力度。2013年年底前,完成锅(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等100项节能技改项目,年节能50万吨标准煤。完成241家国家万家企业和省千家企业节能目标任务,年节煤59万吨标准煤。以后每年都要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全面完成年度节能技改任务。

42.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建立和完善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对标体系,采用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水泥、陶瓷、火电等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2013年11月底前,完成67家;2014年年底前,完成85家;到2015年底,全部完成轮清洁生产审核。到2017年年底,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的排污强度下降30%以上。

43.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阶梯利用、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综合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支持十类57项资源再生利用类项目加快建设,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总产值2014年达到120亿元,2015年达到200亿元。到2017年,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50%以上国家园区和3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培育5个循环经济示范园区、5个示范企业,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5个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钢铁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

44.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大力推广先进节能环保装备和产品,扩大节能新能源汽车、光伏发电、地源热泵、污水源热泵、余热利用和新能源装备的国内消费市场,积极培育节能环保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有效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

45.推进大气污染治理技术研究。开展大气污染源解析。2013年,与中国环科院等重点科研机构开展科研合作,进行大气污染成因深层次分析,摸清PM2.5、PM10等污染物的来源构成,制定科学、有效、经济的治理措施。

编制空气质量达标规划。与中国环境规划院开展合作,建立、完善大气污染源数据库及地理信息系统,研究分析石家庄市空气质量现状及达标制约因素,制定基于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的污染防治策略,编制石家庄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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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生态绿化工程

46.扩大城区绿化面积。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继续推进道路绿化、单位居住区绿化、立体空间绿化、绿道绿廊、公园绿地建设和秋冬季绿化。2013年,实施公园增绿、街角绿地补绿、道路两侧绿化密植、二环路绿化景观提升、环城水系绿化、京广铁路沿线绿化等工程,新增绿地600万平方米;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分别达到39.2%、43.3%、14.5平方米。到2015年年底,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分别达到40.5%、44.5%、15.1平方米,所有县级市市区和60%以上县城达到省级园林城市标准。到2017年年底,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分别达到41.2%、45.3%、15.8平方米,90%以上的县城达到省级园林城市标准。

47.提高城市周边森林覆盖率。推进城市周边绿化、农村绿化、房前屋后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实施环省会绿化工程、绿色通道建设、太行山绿化、保土蓄水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和秋冬季绿化工程,广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2013年,完成15万亩环省会经济林建设任务,全年造林57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34.7%以上;到2015年,森林覆盖率达到37.7%以上;到2017年,森林覆盖率达到38%以上。

(八)环境监测应急建设工程

48.建立健全环境空气监测体系。2013年10月底前,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良村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定机场(空港工业园)、火车站和正定、栾城、藁城、鹿泉四县(市)与市区接合部,各建成1个空气自动监测站;2013年年底前,市区之外的17个县(市)区各建成1个空气自动监测站,按新标准配齐6参数监测指标,与市环保局联网并报送监测数据,构建全市域的空气自动监测网络,实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

2014年6月底前,循环化工园区建成环境空气VOC(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站。

49.完善环境空气污染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依托中国环境科学院等科研机构,2013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成立应急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主体,规范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按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相应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环保、气象等部门加强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引导公众做好防范,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九)精细化管理工程

50.创建重点大气污染控制区。2013年年底前,市区及城郊接合部创建12个重点大气污染控制区,每个控制区不低于10平方公里。2014年年底前,其他县(市)区城区内各创建1个重点大气污染控制区。以“粉尘治理全覆盖、绿化硬化全覆盖、排放治理全覆盖、环境卫生无死角”为刚性目标,对重点大气污染控制区实施综合整治,区域内所有施工工地实现绿色施工;所有裸露地面、煤堆、灰堆、料堆实现软硬覆盖;所有分散燃煤锅炉、窑炉、饮食炉灶全部拆除或改烧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所有道路、社区、企业、单位全天候保洁;所有学校操场全部绿化,开展楼顶冲洗、绿化和立体绿化试点工作。

51.实行环保网格化管理。2013年年底前,全市建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网格管理、职责明晰、责任到人”的环保网格化监管机制。落实属地责任,强化各乡镇村、街道基层环保工作责任和工作力度,实现环保监管工作全覆盖、无缝隙。

三、保障措施

52.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工作落实。成立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指挥部,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孙瑞彬,市委副书记、市长王亮分别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和指挥长,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同志分别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指挥部副指挥长。领导小组和指挥部负责统筹研究制定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科技创新运用等重大政策措施。成立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指导、组织协调、督导检查、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和工作落实。实行日监测、日分析、日报告、日例会、周调度、周点评、月总结制度。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在市大气办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市直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负总责,根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的总体部署,制定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工作重点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53.明确职责分工,严格落实责任。市直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任务。

54.严明主体责任,强化社会监督。排污企业要履行法人责任,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甚至“零排放”;企业法人要做出公开承诺,带头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55.强化督导问责,严格考核奖惩。成立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大、市政协相关部门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一报两台”和社会监督员参加的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督查组,明察暗访、延伸督查和跟踪问效。对非法、超标排污严重的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问题,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以降尘量、优良天数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浓度为考核指标,实施奖惩考核。落实属地责任,督促各县(市)区自觉加大资金投入,改善辖区空气质量。

建立严格的考核奖惩办法和实施细则。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每年年底进行年度工作考核,2015年年底组织开展中期考核评估,2017年年底实施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报告,向社会公布,并按有关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好、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予以表彰。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市)区和部门,由相关市领导与组织、监察部门一起约谈单位主要领导。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的干部实行约谈、调离、免职等问责处理,对实干苦干、成绩突出的干部予以表彰和重用。对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县(市)区及企业,依法实施建设项目环评、能评限批,取消相应荣誉称号。

56.积极推进立法,严格执法监管。制定和完善有利于改善大气环境的法律法规。制定《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和《石家庄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条例》,完成《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石家庄市禁止销售和燃用含硫份超限煤炭及制品的规定》修订工作,制定重点行业排放控制标准和技术政策、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大幅度增加环境违法成本,对恶意排污、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业及其法人,制定从严制裁的条款。加强环境执法机构建设,成立市公安环保执法支队和县(市)、矿区公安环保执法大队,核定编制,配足力量,全面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启动“智慧环保”建设,构建环境要素齐全、技术设备先进、基础数据完备、应用系统互联、信息共享利用的智能化生态环境执法监控平台,提升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科研、宣教等能力建设力度,到2015年,全市环境监测、环境信息、环境监察执法、宣教能力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

加强企业日常监管。市环保局建立大气污染指标监控指挥中心,负责大气污染防治监测设备运行、数据收集与分析、在线监控,通过数据分析,提出应对措施,指导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对重点企业实施24驻厂监管,全部实行在线监测,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严厉打击偷排偷放行为,严肃查处环保设施运行率低或不运行的企业,查处违法恶意安装设备后门、非法改动在线监测设施、煤炭硫份超标的企业,依法顶格处罚,在媒体公开曝光,并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7.完善经济政策,加大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政策支持,切实用好国家和省财政支持资金和政策。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发展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和运行管理市场化,全面推进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升级改造,制定鼓励发展新兴产业和绿色产业的扶持政策,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经济支持,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严格执行烟气脱硫、脱硝电价,现有火电机组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给予价格政策支持,实行阶梯电价。适时提高排污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确保排污费收入专项用于污染治理。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秸秆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工业环保技改的贴息。协调推进属地排污、属地纳税体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等工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制定淘汰落后产能财政补贴、企业搬迁补偿方案。实行黑名单制,市环保局与金融、证券等单位密切协作,及时通报环境违法信息,防止恶意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建设和运行、监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58.加强技术支撑,实施科学管理。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支持,继续深入开展院市合作,与中国环境科学院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深化与中国科学院、中国环境规划院、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南开大学等科研机构和院校的技术合作,聘请专家、学者、教授成立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国内知名大气污染防治专家担任委员会主任,定期组织委员到我市进行培训和讲座。围绕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工作需求,加强脱硫、脱硝和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机动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人工控制雾霾天气的试验及研究,加快推进我市细颗粒物污染持续改善与管理技术研究。指导编制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开展大气污染源解析及防治对策研究,为科学治理大气污染提供科技支撑。

59.加强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市大气办协调环保、气象、发改、工信、国土、建设、城管、交管等职能部门,构建环境信息联合发布平台,规范发布模式,定期发布气象、空气质量、落后产能淘汰、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调整、施工扬尘、道路扬尘、机动车管理等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重大信息,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晓大气污染防治的措施、项目、过程、效果和问题。环保部门自2014年1月开始,每月公布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情况,主动公开污染源监管信息,配合其他部门联合公布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其他各部门按照大气污染治理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信息的公开工作。

各县(市)、矿区政府负责公布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方案、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要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全市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60.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各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开设专栏或开办专题,积极开展以细颗粒物为重点的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对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全方位的报道,及时宣传先进典型,公开曝光落后单位和企业,并跟踪报道整改进度。市委宣传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随手拍”等形式的有奖举报活动,落实奖励资金,鼓励公众监督企业偷排偷放、车辆“冒黑烟”、渣土车辆违规运输、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形式多样的大气环境治理公益活动,推广普及大气环保知识,倡导节约、绿色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树立“同呼吸、共担当”的行为准则,营造全民动员、全民支持大气污染治理的浓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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