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今冬供热室内温度标准将由往年的16℃提高到18℃;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而供热单位不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可以按面积收费标准的85%缴纳热费
今冬供热室内温度标准将由往年的16℃提高到18℃;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而供热单位不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可以按面积收费标准的85%缴纳热费,而供热单位还将受罚;供热单位不得因部分热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否则亦将受罚;如果热费收取单位将热费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的,收费单位将被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卧室、起居室、卫生间室温应当不低于18℃
《办法》明确,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非居民热用户的室温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热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反映后12内提供测温服务,测温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若产生争议,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按合同约定予以退费。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签订供用热合同
按照《办法》要求,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面积、供热起止时间、温度标准、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热用户应当按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热费。未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缴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缴通知书满15日仍未缴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对首次纳入供热管网的新建房屋实行整体供热,新建房屋未交付使用前的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
不得向房屋购买者另行收取管网建设费
按要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其安全和环保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应当按有关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供热系统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2个供热期。《办法》明确,集中供热的建设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将其纳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向房屋购买者另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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