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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海城通过撤销房产证搞拆迁 挑衅法律

法制网  作者:霍仕明 张国强  2011-06-10 21:17

[摘要] “不同意拆迁就撤销房产证,这比拆迁比暴力流血拆迁还要恶劣万分!简直是在玩弄法律、亵渎法律、甚至是在‘强奸’法律。”近日,辽宁省海城市西柳镇一被拆迁户王守林在向《法制日报》记者反映其正在遭受的违法拆迁时,情绪表现得十分气愤。

罗阳还将海城市的这一做法戏称于“海城拆迁经验”,他说,如果这一做法能行得通的话,各地一定要来海城学习“经验”。以后拆迁工作将不会存在暴力拆迁,只是档案员将房产档案抽出部分,然后把房产证一撤就完事大吉了。

专家称通过撤销房产证搞拆迁是在挑衅法律

在姜淑芬撤销房产证听证会上,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莫少平律师作为房主的代理人身份参加了听证会,他说:“城建局的决定,不应考虑与此案法律无关的‘拆迁’。当事人在办理房证后曾多次到城建局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城建局并未提出异议,现在却因为非公共利益的商业项目‘拆迁’而突然提出撤销他们房证明显不合理。”

在莫少平看来,根据,《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撤销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登记,二是该事实已经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迄今为止,城建局也没有这些机关文件证明姜淑芬存在隐瞒情况,提交虚假登记材料的事实,因此城建局撤销房证行为无法律依据。

辽宁大学法学院党总支书记、法学教授佟连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房屋产权登记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只有档案材料齐全才能颁发房产证,办理了产权权就应视为的料是齐全的,否则如果在档案材料不全的情况下,政府颁发了房产证,工作人员应承担渎职责任的。即便档案不全也应该是政府的责任,应该补办,如果是为了拆迁而撤销房产证,不但是不合法的,而且其行为比野蛮拆迁更恶劣、更野蛮的。这是法律权威的严重挑衅。”

佟连发还说:“如果以档案材料不全的理由将房产证被撤销了,房主因此没有拿到正常补偿,那么其损失应该由政府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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