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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海城通过撤销房产证搞拆迁 挑衅法律

法制网  作者:霍仕明 张国强  2011-06-10 21:17

[摘要] “不同意拆迁就撤销房产证,这比拆迁比暴力流血拆迁还要恶劣万分!简直是在玩弄法律、亵渎法律、甚至是在‘强奸’法律。”近日,辽宁省海城市西柳镇一被拆迁户王守林在向《法制日报》记者反映其正在遭受的违法拆迁时,情绪表现得十分气愤。

“不同意拆迁就撤销房产证,这比拆迁比暴力流血拆迁还要恶劣万分!简直是在玩弄法律、亵渎法律、甚至是在‘强奸’法律。”近日,辽宁省海城市西柳镇一被拆迁户王守林在向《法制日报》记者反映其正在遭受的违法拆迁时,情绪表现得十分气愤。

据了解,目前在海城市西柳镇与王守林有同样经历的多达十几户。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没有达成的背景下,有11户村民却突然接到海城市城建局的通知,称其房产登记档案材料不全,拟召开听证会撤销其房产证,其中王守林和姜淑芬两家共讲1万多平方米的房屋已经被撤销了房产证。

被采访的村民均认为,其实政府是为了拆迁,才将自己的合法房屋通过行政手段变成了违章建筑,真实目的是为了减少拆迁补偿费用。

11户接到听证通知2户房产证被撤销

记者驾车刚驶出沈大高速西柳站,首先映入眼帘的是一排高大的广告排,内容是均是关于“西柳国贸皮革城”项目。

村民王守林告诉记者,1997年,他2800平方米区域内建设了近4600多平方米房屋,开办了彩印厂和招待所,同时还与西柳镇粮库联建方式取得了840平方米的房屋,上述房屋均有房产证。

王守林指着广告牌告诉记者“与我们相对的路南的门市卖价每平方米达5800多元,而我的门点地理位置比他们好得多,拆迁补偿只2000多元每平方米,我当然不能同意”王守林认为,他的房屋拥有合法的用地手续,但面临拆迁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又不予承认,为了降低补偿费用,政府采取了撤销房产证的手段。

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与王守林仅有一路之隔的辽宁筑康电器有限公司法人姜淑芬的房子也被撤销了房产证。

姜淑芬的儿子罗阳对记者说:“我家的情况比王守林家更惨的是,我妈妈姜淑芬因不同意政府所给的补偿价,于2011年4月22日被海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刑拘快两个月了,在被刑拘之前经侦大队做了很多工作,想让我妈签字同意动迁补偿,如果不同意,就刑拘,同意的话就不追究了。我妈不同意政府给出的条件,因为政府给的补偿价还不及市场价的50%。于是就把我妈刑拘了,其理由是企业抽逃资金,现在案件已经移送至海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5月31日,海城市建设局给我家下了要撤销我家的房产证的通知,理由是档案材料不齐。”罗阳说。

据当地村民介绍,目前除王守林和姜涉芬家外,还有9户居民因没有与政府开发商业项目进行拆除达成协议,都接到的城建局撤销房产证听证会的通知,都面临撤销房产证的威胁,如不达成补偿协议,这几家的房产证都有可能被撤销。

城建局称撤销房产证理由是房产档案不全

海城市村镇建设办公室主任李启龙告诉记者,撤销上述房产主要是因为房屋登记时建设手续不全,土地用途使用不合法,没有规划没有验收。

记者从西柳镇政府向海城市城建局提交了一份《关于西柳粮库前门点等六处房产证撤销的申请》看到了这样的内容:“为了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西柳镇商贸集群的建设,我镇在西柳国贸城建设先期拆迁准备工作中发现,原西柳粮库前的11个门店、福运楼、姜淑芬(筑康电器)、梁兆俊(司法俱乐部)、李全泰、王守林(天上天酒店)的六处房产中,土地用途和产权证不符,没有建筑审批手续,没有验收手续,权属来源不清。上述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不提交完整材料等手段获取了房屋登记,根据《房屋登记管理办法》,上述6处产权人办理产权证时没有提供相应的初始登记材料,本不应办理产权证,却办理了。我镇建委作了深刻的反思和检讨,由于当时管理不完善,工作松懈,没有严格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办理产权证,以致发出的房屋产权登记证不合法。给市委、市政府拆迁工作造成了障碍,而我镇没有撤销产权证的权力,我镇申请撤销原房屋登记,希望贵局协助办理撤销产权证。”

对于西柳镇的这一申请,姜淑芬的儿子罗阳说:“我们的房产证是城建局发的,而不是西柳镇发的,镇政府在拆迁时莫名其妙出来检讨,‘将屎盆子将自己头上扣’其真实目的不言而喻,无非就是想少支付拆迁补偿。”

据海城市城建局给王守林下发的《建设行政撤销决定书》记载,经查明王守林在进行登记申报时,瞒报位于粮库门前3处房产没有土地使用证及相关建设审批手续一事,获取了房屋产权证;瞒报位于天上天酒店2处房产土地用途和产权证不符及没有相关建设审批手续,获取了房屋产权证。因违反《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城建局决定撤销王守林的上述房屋产权属证书。

而海城市城乡建设局下发给姜淑芬的《建设行政撤销决定书》的内容为:姜淑芬在进行产权变更登记申报时,其提交的证明文件中,隐瞒了产权证的房屋原产权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称其为私营股份制企业。变更理由为‘因需要现将4500平方米办公楼变更为两个房照’‘并同意产权人均为姜淑芬’。”

对此,王守林表示,“对于政府机关颁发的证照,在面临拆迁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却滥用行政职权,公然违反行政行为的信赖利益原则,违法采取撤证措施。房产权是由政府颁布发的、证明权利人拥有房产的合法凭证,其档案在政府城建部门保管,如果档案资料不全,政府不可能发证。发证后档案的保管责任在政府部门,在发证后出现档案资料不全的现象,其后果应由政府承担。”

罗阳则说:“如果海城市政府以档案资料不全撤销房证的理由成立的话,那么中国包括房产、车辆等在内的产权登记都将面临毁灭性的灾难,保管档案的部门可以依档案资料不全让任何一个产权证随时撤销,如此一来,社会的产权管理制度将一片混乱。”

罗阳还将海城市的这一做法戏称于“海城拆迁经验”,他说,如果这一做法能行得通的话,各地一定要来海城学习“经验”。以后拆迁工作将不会存在暴力拆迁,只是档案员将房产档案抽出部分,然后把房产证一撤就完事大吉了。

专家称通过撤销房产证搞拆迁是在挑衅法律

在姜淑芬撤销房产证听证会上,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莫少平律师作为房主的代理人身份参加了听证会,他说:“城建局的决定,不应考虑与此案法律无关的‘拆迁’。当事人在办理房证后曾多次到城建局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城建局并未提出异议,现在却因为非公共利益的商业项目‘拆迁’而突然提出撤销他们房证明显不合理。”

在莫少平看来,根据,《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撤销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登记,二是该事实已经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迄今为止,城建局也没有这些机关文件证明姜淑芬存在隐瞒情况,提交虚假登记材料的事实,因此城建局撤销房证行为无法律依据。

辽宁大学法学院党总支书记、法学教授佟连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房屋产权登记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只有档案材料齐全才能颁发房产证,办理了产权权就应视为的料是齐全的,否则如果在档案材料不全的情况下,政府颁发了房产证,工作人员应承担渎职责任的。即便档案不全也应该是政府的责任,应该补办,如果是为了拆迁而撤销房产证,不但是不合法的,而且其行为比野蛮拆迁更恶劣、更野蛮的。这是法律权威的严重挑衅。”

佟连发还说:“如果以档案材料不全的理由将房产证被撤销了,房主因此没有拿到正常补偿,那么其损失应该由政府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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