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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 设施规划管理条例: 用地内不得建住宅

石家庄日报  2014-12-18 07:43

[摘要] 《石家庄市 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包括总则、 设施规划管理、 设施用地保障、 设施建设管理、配建 设施的建设与移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七章五十三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关于城市中 、幼儿园的设置规模和占地面积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 资源需求的提高,现有 生均占地面积小,班容量大的问题已被人民群众广为诟病,为推进标准化 建设,《条例》对城市中 、幼儿园的设置规模、千人指标和占地面积在现有标准基础上,适当予以提高。一是高中的占地面积按照省级示范性高中的标准设定,规定总占地面积不少于100亩,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二是考虑单独二胎生育政策放开带来的人口出生率增长,及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校生占比,将我市的幼儿园、 、初级 在校生千人指标分别由30、66、33调整为39、78、39;三是提高中 生均占地面积标准,将 和初级 的生均占地面积标准分别由不少于14平方米、16平方米调整为不少于16平方米、18平方米。

关于农村 、幼儿园的布局原则

近年来,随着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逐年增加,农村学龄人口不断下降,由于农村义务 的布局调整和 撤并,致使部分学生 路途变远,交通安全隐患增加,学生家庭经济负担加重。为保障农村适龄儿童少年就近 、入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 布局调整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 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山区 扶贫工程的成功经验,《条例》对我市农村初级 、 (含 点)和幼儿园的布局原则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农村地区每个乡(镇)应至少设置一所初级 ,人口相对集中的 村应至少设置一所 或 点,每个乡(镇) 所在地应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山区县要在县级所在地规划建设寄宿制初级 ,在乡(镇) 所在地或者基础设施完备、交通便利的 村规划建设寄宿制 ,统筹解决山区县深山区农村适龄学生 问题。

关于居民住宅区中 、幼儿园的配建机制

城市快速发展期,建设速度快、规模大,部分开发商片面追求商业利益,居民住宅项目配建 设施“应建未建”、“建不达标”、“建后不移交”等问题的存在,造成 设施无法与城市规划建设同步落地,致使区域内 设施滞后和缺失。为建立健全我市居民住宅区配建 设施的配建机制,明确配建主体和产权归属,《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和《条例》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套建设幼儿园、 和初级 。配建 设施用地由 划拨,配建 设施建成验收达标后,无偿移交辖区 ,由 部门管理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项目因规划布局限制不能配建 设施或达不到配建 设施相应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分别缴纳相应的配建 设施建设资金,由市、县两级人民 统筹安排建设相应的幼儿园、 或初级 。

关于配建 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

配建 设施是居民住宅项目公建配套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其服务半径范围内的适龄学生和幼儿能否享受就近 、入园的法定权利。为确保配建 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到位,需要从用地、规划、建设、验收、移交、产权登记等各环节设定相应的管理机制。《条例》规定,配建 设施必须与居民住宅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并予以优先安排,并在居民住宅项目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中明确配建 设施的规划条件、产权国有、建成后无偿移交辖区 等内容。规划 主管部门在出具居民住宅项目规划条件时,要明确配建 设施的区位、红线、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要会同 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要求和 建设标准审查配建 设施设计方案。《条例》还规定,对配建 设施建设要实行动态监督,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后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审批建设时序配建 设施的建设项目,暂停办理其余规划、施工等审批手续。明确了配建 设施的移交程序和要求,规定建设项目备案手续完结90日内,开发建设单位将配建 设施及相关材料移交辖区 ,并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辖区 要及时接收移交的配建 设施,并组织开办相应的 和幼儿园。

关于违法行为的查处机制

为维护法规的 性,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条例》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对开发建设单位占用配建 设施用地实施违法建设的行为,规定由规划 主管部门责令自行拆除,限期按规划审批要求配建,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处违法工程造价10%的罚款,并限期按规划要求配建。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时移交配建 设施的,规定由房管 主管部门作出限期移交决定,不移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移交并处罚款。另外设定了诚信管理机制,对未按规定配建、移交 设施的开发建设单位,建立不良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并取消其三年内参与本市土地出让受让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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