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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公积金提取范围进一步扩大 3类情况可提取

石家庄日报  作者:宋钧  2014-11-01 07:30

[摘要] 昨日,记者从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石家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经印发实施。该实施细则通过6大章22大项内容详细解释了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非住房消费提取、提取流程及监督办法等具体操作方法,《细则》进一步扩大了提取范围,方便了外地购房自住。

 

■购买二手房

提供资料: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金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共同买受人可一次性提取房屋所有权证出证日前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已付房款总额,取整到百元。

■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

提供资料:集资建房单位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土地、规划部门的《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工程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以及参加集资购房职工名单等相关材料备案;职工提供集资或购房合同、缴款凭证等资料。

提取金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金额不超过职工购房合同签订日或房屋产权证出证日前账户余额,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已支付集资款或购房款,取整到百元。

■购买城中村改造房

提供资料:户口本或原宅基地证(房产证)、拆迁安置(购房)合同、缴款收据及政府有关规划、建设批文。

提取金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金额为缴款日前账户余额,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已付房款总额,取整到百元。

■职工因征收(拆迁)安置需补缴差价款的

提供资料:征收(拆迁)安置协议、补缴差价款的收据。

提取金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一次性提取补缴差价款日前账户余额,取整到百元。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所应补缴差价款总额。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供资料: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所建造、翻建住房坐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程预(决)算报告;所建造、翻建住房坐落在农村的,提供乡(镇)政府、办事处以上批准建房证明、宅基地证或土地使用证、工程预(决)算报告。

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坐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房管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和工程(预)决算报告;住房坐落在农村的,提供乡(镇)政府、办事处以上修房证明、宅基地证明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提取金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因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为职工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日前账户余额,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已付费用,取整到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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