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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遭遇"被赠送"律师:恶意逃避法律可能房钱两失

华西都市报  作者:熊浩然 曹一莎  2013-10-30 10:30

[摘要] 2008年,家住高新区的市民吴先生瞅上了双流的一套商品房,无奈自己已经按揭买了两套房,按规定不能再贷款买房。最后借用外甥之名,最终吴先生房子买到了,可外甥最后却不肯将房子过户给自己。今年3月,吴先生将外甥告上了法庭,近日法庭宣判,房屋归吴先生所有。

(新快报 曾春花)因自己在佛山没有购房资格,周某芬与朋友签订了一份协议,以朋友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子。为夺回房屋所有权,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房产过户。南海法院近日审结了这宗为规避限购政策的确权案件,法院认定原告为恶意串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驳回其诉讼请求。

签协议借朋友名义买房

2011年10月,在南海做生意的周某芬想在佛山买一套房,经过多番看房她看中了南海区桂城千灯湖的一个小区。但售楼人员却告诉她,因为她不是佛山户籍,没有纳税或社保证明,没有购房资格。

这时,有“高人”提醒周某芬,可以先用朋友的名义买房,将来再将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她信以为真。10月5日,周某芬找到了朋友曹某垣,曹在佛山具备购房资格,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位于千灯湖某小区4栋701房实际由甲方(周某芬)出资购买,并按银行贷款合同支付本金及利息;甲方每月按时将月供房款汇入乙方(曹某垣)账号,再由乙方支付房屋月供款。

为了确保万无一失,双方还在协议里约定,乙方承认该房屋实际所有权为甲方,该房屋在能过户的情况下,乙方无条件同意该房屋过户给甲方,乙方应积极配合完成过户手续。

此后,周某芬代替曹某垣就该房产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之后按该合同约定支付订金、首期房款,并每月按时将月供偿还房贷。一切似乎都很顺利,周某芬开始想办法将产权转移到自己名下。

虚假购买难拿回产权

然而事情并没有她想象的那么简单,周某芬咨询了解到,如果通过对前份协议进行公证,因这是一份避限购政策的协议,公证部门不会接受;如果通过虚假购买、馈赠,则需要支付数万元的各种费用,且未必能够过户。

无奈之下,周某芬选择通过诉讼的途径,将朋友曹某垣告到了南海法院。她认为房屋实际上系原告借用被告名义购买,购房首付款由原告支付,按揭贷款由原告偿还,故该房屋所有权应该归原告所有,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归原告所有。

记者从南海法院获悉,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周某芬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没有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南海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均明知原告属于房屋限购对象,却故意规避国家有关房屋限购政策的规定,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告要求确认讼争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请,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恶意规避限购政策或自尝苦果

佛山市政协委员、知名律师徐玉发介绍,2011年3月18日,佛山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佛山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即“限购令”)。

限购令中规定,对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佛山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在佛山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佛山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住房限购的时点从2011年3月19日零时执行。

根据相关规定,原告不符合在佛山市购房的资格,但仍然选择以签订所谓的协议的方式规避国家的限购政策。因原、被告双方均明知原告属于限购对象,这样的行为属于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四项所认定的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

“现在一是造成原告无法取得房产的产权,将来入户、小孩上学等无法实现,而且还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自尝苦果。”徐玉发说,对于被告朋友来说,挤占了他的购房资格,以后如果需要购房又出现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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