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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保障“升级” 廉租房收入线提至2.8万元

华西都市报  2011-02-16 17:54

[摘要] 昨日,成都市房管、发改、财政、国土、地税、金融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做好房地产调控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通过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暂时实行住房限购措施等方式,加大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力度,在满足居民家庭住有所居的刚性消费需求和居民家庭改善居住

房源管理拿证10天内公开可售房源

在商品住房交易行为监管上。成都对取得预售许可后未在10日内将全部可售房源一次性公开销售、有房不售或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行为,将采取暂停预售、关闭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记入信用档案及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或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金融机构按规定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工项目贷款和贷款展期。

另外,成都将根据国办发〔2011〕1号精神,按照目前的房价水平和经济发展目标,以及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2011年度全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

C

住房限购

成都户籍家庭暂停第3套房外地户籍家庭暂停第2套房

从2月15日起,成都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等主城区暂时实行住房限购措施。新购商品住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时间为准,新购二手住房时间以交易过户受理时间为准。

住房限购的对象,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拥有1套住房的,可以再购买第2套住房,暂停购买第3套住房。外地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主城区无住房的,可凭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在主城区购买1套住房,暂停购买第2套住房,不能提供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外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主城区购房。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全部或部分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满18周岁子女。

在限购政策实施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当在销售现场、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限购政策,不得向属于限购对象的购房人出售住房或提供中介服务。

按照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在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前,应当核验购房人提供的《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与证明材料是否一致;在进行住房买卖合同网签时,应当先通过网签系统录入《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登记的家庭成员信息,经市房屋登记系统查询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主城区拥有住房的套数,系统提示不属于限购对象的,再继续完成网签手续,同时上传购房人签字的《购房人

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和证明材料影印文档。经房管部门核实购房人属于限购对象不予办理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当与购房人解除住房买卖合同、注销二手住房买卖合同的信息记录。

□特别提醒

证明造假不能办理房产证

昨日成都市房管局发出提醒,在限购政策实施期间,购买住房的应注意三大事项。首先是,购房人在新购住房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并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还应提供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二是购房人要将《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及证明材料作为住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和办理商品住房合同网上备案和权属登记的申请材料;三是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将承担住房买卖合同不能网上备案、不能办理权属登记、合同解除后的经济损失等经济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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