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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保障“升级” 廉租房收入线提至2.8万元

华西都市报  2011-02-16 17:54

[摘要] 昨日,成都市房管、发改、财政、国土、地税、金融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做好房地产调控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通过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暂时实行住房限购措施等方式,加大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力度,在满足居民家庭住有所居的刚性消费需求和居民家庭改善居住

市场监管

捂盘惜售的禁止参与土地竞买定价超高的将进行清算增值税

土地管理2年不开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为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成都将强化房地产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对开发企业存在土地闲置、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将禁止该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参与成都市土地竞买活动。对已供房地产用地,由于企业自身原因超过两年没有取得开工建设的,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严格税收征管,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在年内全面推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坚决堵塞税收漏洞。

《实施意见》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前不得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违规预售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防止出现不按期竣工或“烂尾楼”现象。

房价管理报送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整

成都将严格商品房预售价格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预售许可,必须在预售方案中据实按套报送预售价格,并按套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公开销售。报送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整,3个月后需要调整价格的必须重新报送并按规定重新公示。在新价格公示前,可售房源仍按原价格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价折扣、优惠等促销形式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对商品房实际成交价格高于报送价格的,将关闭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不予合同备案。有关部门将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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