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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捂盘3年 购房人遭限购令失去买房资格

河北新闻网  2011-08-17 11:53

[摘要] 在每天的热点话题中可能总少不了房子,北京平谷法院15日开庭审理的一起讨要房屋优先购买权的诉讼,吸引了众多媒体的眼球。

买不成,换人买也不成,从2008年就开始筹划买房,到最后鸡飞蛋打,牛先生不甘心,他又提出了新的要求。

鉴于被告已经将房子卖给他人的实际情况,原告方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房产商赔偿34万经济损失和5万元认购款,理由是被告推迟开盘,违约也违规。

原代:按照《北京市商品房预售通知》以及《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三日内,必须开盘,对外整体销售。现在被告的销售价格确实在一万五、一万六,差价将近一万元,被告的用心是显而易见的。

原告方第二个理由是被告的拖延让原告丧失了购买其他商品房的机会。

原代:原告当时买房子是想居住,如果你当时不能导致原告取得房子,原告还可以买其他项目其他楼盘。被告导致原告的损失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原告如果零八年买了房,这房价从每平米5000元涨到每平米15000元,翻了两番。

 对此,被告方出示证据证明当时牛先生等三人用同一张支票支付认购款,有炒房嫌疑,没有得到预期不能算在房产商头上。

被代:由于商品房认购书是出卖人与买受人就定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的结果进行的直接确认,所以它不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违反合同义务的时候、不履行谈判义务的时候,只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方表示,只能在扣除2万元定金的基础上返还剩余的3万元认购款。由于双方都表示可以庭下进行调解,法院没有当庭判决。

相信牛先生的经历不是个例,还是希望购房者和房产公司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协商解决争议。另一方面,因为要想在北京买房,必须有5年以上北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而在北京长期工作而没有北京户口的朋友也不在少数,提醒大家,及时办理社会保险,依法纳税。

相关新闻:开发商捂盘囤地罚3万

据报道,开发商如果再囤积土地、哄抬房价、捂盘惜售、擅自变更容积率将被处以3万元的罚款。这是10日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但对于财大气粗的地产商来说,3万元究竟有着怎样的威慑力?

作为正常的商业行为,有资本、有实力、有能力通过房地产开发投资来获取利润,本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在利润的诱惑下,违背商业道德和社会伦理,不合情理地哄抬房价、恶意囤地就不是一个正当的房地产开发商应做的了,应受到严厉的处罚。

房地产调控政策仍未放松,当前各开发商依然赚得盆满钵满。中小房企虽不像大型房企那么具有赢利优势,但是其财报利润仍是以“亿”来呈现。在这上亿的利润里拿出3万,哪怕是30万的罚款,恐怕都只是沧海一粟,毫不影响其运营。因此,这3万元罚款政策出现在《意见稿》中难逃作秀的嫌疑。

其实,如果真正要根治房地产开发商哄抬房价、囤地等恶劣现象,除吊销资质外,还有彻底断绝其资金来源这一措施。房地产行业是一个资金周转要求很高的行业,如资金来源被彻底切断,就算有开发资质,也将寸步难行。这是比3万元罚款更有力度,更具可执行性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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