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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鹿泉区高层次人才奖励暂行办法出炉!曝人才认定程序

大楠 2018-04-16 10:13:38

4月13日,从石家庄鹿泉区人民政府网站获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石家庄市鹿泉区高层次人才奖励暂行办法》,内容涵盖五类人才标准,奖励内容,认定程序和资金拨付等,可享安家补助费100万。

QQ截图20180416101209.jpg

原文如下:

石家庄市鹿泉区高层次人才奖励暂行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吸引高层次人才来鹿泉区创新创业,加快鹿泉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6〕28号)文件精神,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设立鹿泉区高层次人才奖励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高层次人才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高层次人才引进和激励的资金。

第二条  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卫计局、科技局、工信局、审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鹿泉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统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审查和高层次人才奖励资金的管理,包括年度使用计划的制订及资金使用审批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人社局,由人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从成员单位抽调,负责综合协调、建章立制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鹿泉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或登记的各类企业、园区和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包括挂职兼职、周末工程师等柔性引进且每年在鹿泉工作时间达到半年以上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奖励资金重点支持休闲服务、电子信息、绿色食品、智能制造等新兴领域的企业、园区和亟需高层次人才的机关事业单位。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以下五类人才:

类:“两院”院士;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自然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前2位完成人;“千人计划”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及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高层次人才。

第二类:省级自然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前2位完成人;在世界著名大学和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世界500强企业、科研单位关键岗位上从事3年以上管理或研发工作并取得了突出业绩的科研、技术和管理专家;省级以上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类:国内外具有创业愿望与能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市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首位完成人。

第四类:具有成果转化价值的专利发明人,其专利技术在鹿泉落地生产规模较大,产品符合鹿泉区重点支持产业发展方向,经过评估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和经济效益。

第五类: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领域,根据企业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和员工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贡献,每年由纳税前十名的企业在本企业中推选高层次人才,纳税前五名企业,每个企业八名人员;纳税前六名至十名企业,每个企业四名人员。

第二章  奖励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经领导小组认定后享受相应奖励。奖励由领导小组审定,按年度发放,从区财政高层次人才奖励资金中列支。领导小组每年召开工作会议,了解掌握奖励办法运行情况,根据需要对相关内容及奖励标准进行调整,充分调动高层次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

1、租房补贴。引进高层次人才,根据其实际情况,区政府给予租房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五年:一类人才补贴金额3万元人民币/年;二类人才补贴金额2万元人民币/年;第三、四类人才补贴金额1万元人民币/年。

2、购房补贴。引进高层次人才,凡在用人单位工作连续满5年并继续签订工作协议且在鹿泉区购房的,区政府给予安家补助,每个家庭只享受一次,夫妻双方同属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按一方全额、另一方半额的补助标准实施。安家补助分三年进行兑付,三年兑付比例分别为40%、30%、30%,一类人才安家补助费100万元;二类人才安家补助费30万元;三、四类人才安家补助费10万元。

3、工作津贴。引进高层次人才每年在鹿泉工作半年以上的,区政府按实际工作时间发放工作津贴,一类人才工作津贴每月6000元;二类人才工作津贴每月4000元;三、四类人才工作津贴每月1000元;柔性引进人才按类别根据在鹿泉区累计工作时间发放。同一名高层次人才享受工作津贴时间期限为八年。

4、专利奖励资金。对被评定为1—4类的高层次人才在下一年度新研发专利中属于完成人的进行奖励,新授权的外观专利奖励1000元/项,新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奖励2000元/项,新授权的发明专利奖励5000元/项。

5、创业启动资金。到鹿泉区创办企业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一至四类高层次人才,给予20万元创业资助。

6、引入高层次人才单位奖励资金。鼓励用人单位持续引进高层次人才,对于一至四类高层次人才在鹿泉实际工作时间累计达到1年以上的,每增加1名人才给予用人单位10万元奖励。

7、第五类人才报区政府批准后,当年一次性享受每人1万元的工作、生活补贴。

第七条  配套措施。

1、充分利用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医疗服务、配偶安置和子女就学绿色通道。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同等条件下职称评审优先,优先推荐申报河北省高端人才、省管专家等各类人才工程,省突出贡献技师等;为引进高层次人才建立医疗档案,开展跟踪医疗服务;凡是被评定为高层次人才的,凭高层次人才荣誉证书即可落户鹿泉,其配偶和子女户口可随进随迁,配偶申请到我区工作的,领导小组负责推荐;未成年子女就近入学优先。

2、通过调动方式引进在编高层次人才的,在区各类编制总额范围内,实行编制特殊保障制度,先调剂,后消化。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在职称聘任上,不受单位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

第三章  认定程序和管理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评审认定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德才并重原则,坚持能力优先、注重业绩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符合高层次人才引进重点领域和标准要求的人员信息,由高层次人才所在用人单位按申报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认定,也可以自荐的方式由本人申报。

第九条  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年初公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负责全区重点产业高层次人才的申请受理工作。申请人须提交以下与申请项目有关的材料:

1.《鹿泉区高层次人才评审表》一式2份连同电子版;

2.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原件、复印件;

3.申报高层次人才补贴项目,应提供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及其验证材料,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原件、复印件;

4.近5年个人获得的专利、科研成果获奖、个人荣誉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5.近5年发表的论文、论著的原件、复印件;

6.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申报人的社保证明;

7.用人单位的法人机构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的纳税的完税证明;

8.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进行公示并提交公示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公示情况进行核实;

9.其它相关材料,如申报人购房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复印件等。

第十条  考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审结果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评审需要,视情召集相关单位并聘请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实地考察,主要考察申请人所掌握的技术和专业能力与企业所需岗位的匹配性、适用性,引进到企业后对企业解决关键技术、提供创新技术、提高产品效益等方面的贡献、预期等;现持有且将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的可行性,其项目的市场预期评价。领导小组根据考察结果,出具考察意见。

第十一条评审。领导小组根据考察情况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报情况进行公开答辩,并由专家现场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审批。领导小组根据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意见出具审定意见,并将审定意见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公示。对入选的人才在鹿泉电视台、《鹿泉视窗》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入选人才签订相关服务承诺协议。

第十四条考核。每年由领导小组对认定的高层次人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继续享受相关待遇,考核不合格的终止相关协议。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根据已审批的奖励资金使用计划,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六条  受奖励单位应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收到奖励资金后,按照企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其中奖励个人部分,以专项应付款形式入账。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安排相应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申报资金的人才审核、调研、聘请专家、监督检查等相关支出,以及涉及全区人才引进计划、重大决策措施的落实。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财务情况,区审计局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引进高层次人才情况,总结和评估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在高层次人才申报、评审及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使用工作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的,其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对企业、个人冒领的资金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重点高层次人才、高科技企业及重大创业项目,且不符合一至四类人才条件及事项,可由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研究,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同时符合其他人才奖励政策及本办法所含奖励项目的,按照就高原则,只享受其中之一。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鹿泉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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