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房天下从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获悉,石住建办再发《关于撤销商品房合同备案的补充意见》。
《意见》中发布,2017年9月25日前已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申请撤销网签备案的,仍按《关于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通知》(石住建办{2016}283号)执行。
2017年9月25日后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已经网签备案,如申请撤销网签备案的,按《关于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通知》(石住建办{2017}310号)执行;购买的新建非住宅商品房已经网签备案,申请撤销网签备案的,按《关于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通知》(石住建办{2016}283号)执行。
凭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撤销合同网签备案,另一方不予配合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意见自2017年10月31号起执行。
原文如图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