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乐亭县法院判决的一起保险诈骗罪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霍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责令霍某某退赔保险公司51458元。
日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乐亭县法院判决的一起保险诈骗罪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霍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责令霍某某退赔保险公司51458元。
2015年11月12日14时许,霍某某与他人在乐亭县一处码头收购海货时,与王某某发生矛盾。王某某找来同乡韩某某等人,于当日15时许驾车找到霍某某,对其进行殴打。霍某某被打后一再求饶,王某某等人才罢手,开车扬长而去。
之后,霍某某喊来其兄长,驾车追出3公里多,看到了王某某等人的车。霍某某让王某某停车,王某某不但不理还加速前进。霍某某便开车撞向王某某的车,并连撞3次,王某某被迫减速。霍某某所驾车辆则撞到马路中间隔离带,打滚翻倒在隔离带左侧。王某某驾车离开。事后,霍某某与其兄长打电话给保险公司,谎称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导致翻车,打滚损毁。
2016年3月,保险公司理赔了霍某某驾驶的车5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霍某某驾车冲撞王某某等人乘坐的车辆,导致霍某某所驾车辆失控翻车,事后霍某某隐瞒事实真相,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其主观上具有保险诈骗的故意。鉴于霍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赔保险公司的损失,综合全案,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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