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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把二百万的房产六十万偷偷卖给姐姐

石家庄新闻网  2018-06-09 07:03

[摘要] 法律帮办——依法论曲直 仗义辩是非

 
 

  法律帮办——依法论曲直 仗义辩是非

  衡水市赵女士咨询:最近半年来,我正和丈夫闹离婚。我于昨日获知,我与丈夫婚后共同购买的一套登记于他名下、目前市场价值200万元的房产,被他以60万元于几天前卖给了他的亲姐姐,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我追问丈夫他卖房子的钱呢?他一会儿说没给钱,抵了之前借他姐姐的债了,一会儿又说拿去交给老人看病了,一会儿又说钱刚转到银行账户又把钱转借给朋友了,但无法提供银行打款记录等交易凭据,总之,疑点重重。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能主张该房屋的买卖协议无效吗?

  法律帮办:《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一般来说,对于“恶意串通”的事实,当事人很难取得直接证据,其能否成立,大多依靠经验法则推理,即社会公认的常理。本案中,所涉房产交易发生于赵女士与丈夫闹离婚期间,交易对象为其丈夫的亲姐姐,且交易价格远低于正常的市场交易价格,在赵女士的丈夫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价款已实际支付的情况下,交易过程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据此,“法律帮办”倾向于认为,在此情况下,赵女士的丈夫与其姐姐应属恶意串通,如此转让涉案房屋,损害了赵女士的利益,赵女士可诉请判决确认涉案房屋转让行为无效。

  此外,《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的应当经共同共有人同意。《物权法》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案中,房屋系婚后购买,故赵女士是所涉房产的共有权人,赵女士的丈夫转让房产未经其同意,属于无权处分,而且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产,按照上述《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赵女士也有权追回所涉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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