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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名下房屋离婚时咋分

石家庄新闻网  2018-06-02 08:03

[摘要]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原则上不予分割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原则上不予分割

  长安区杜先生咨询:我正与妻子协议离婚,由于前几年我负债累累,担心购买房屋后被查封,同时也防止妻子被判决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所以买房时,就将房屋全部登记于当时10岁的儿子名下。最近几年,我由于之前老家县城的城中村拆迁,选择了货币补偿,所有的欠款已经还清,而且经营的生意也日益好转。但是,妻子依然不满足现状,经常离家出走,并一再表示决意同我离婚。经过思虑之后,我也答应了,但对于当初我们夫妻共同出资购买但登记于儿子名下的两套房屋,我的意见是给儿子,不予分割,但妻子的意见是必须分割,或者卖掉后80%的钱归她所有,否则与我法庭相见。我的问题是,儿子今年16岁了,当初登记于儿子名下的两套房产,我们离婚时能否分割?

  法律帮办: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夫妻出资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购买房屋,经行政机关进行不动产物权登记,则未成年子女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未成年子女作为房屋产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并排除他人妨害的法定权利,该权利具有对世性。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未成年子女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借名买房行为超出其理解能力和社会经验,对此无法表达真实意思。因此,夫妻以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不动产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法院原则上应当以不动产登记为主要依据进行判定,同时辅之以审查购房手续等相关材料,一般认定该行为系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既然属于赠与,在房产登记已经完成的情况下,那么对登记于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属于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原则上也不应在夫妻离婚时予以分割。

  《民法总则》还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所以,离婚前,若夫妻自作主张卖掉登记于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也属于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侵害,给子女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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