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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重要动态!石家庄79个旧城改建项目处理意见曝光

石家庄发布   2018-05-09 16:52

[摘要] 日前,市政府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日前,市政府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还对我市去年列入征收计划的79个项目提出了处理意见。哪些小区要拆迁?如何补偿?怎么安置?一起来看看。

(一)79个遗留项目这样处理

对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计划清理意见的通知》(石政函〔2017〕15号)已列入征收计划的79个项目,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32个按照原政策继续实施项目

1、宝德铝制品有限公司宿舍危陋房改造项目

2、石家庄监狱原址自留地块项目

3、冀铁馨苑住宅(铁路47宿舍)项目

4、五十四所生活区旧区改造项目

5、太空世纪动漫大厦项目、太空世纪动漫大厦区域改造项目(地块二、地块三)

6、环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及周边区域项目

7、彭村及桥头街南侧地块项目

8、交通勘察设计院旧城改造项目

9、中科环能旧城改造项目

10、河北科技大学宿舍及周边旧城改建项目

11、河北经济管理学校地块项目

12、华牧项目

13、太行机械厂宿舍片区改造项目

14、市庄村周边旧城改造项目

15、石纺六厂西宿舍项目

16、谈固小区危陋房改造二期项目

17、和平路社区改造项目

18、华药集团一生活区三期项目

19、丰收路118号院项目

20、谈固小区第二社区北区项目

21、金刚生活区28、29号楼改造项目

22、石家庄热电厂生活区与化肥厂生活区旧城改造项目

23、丰收路40号院项目

24、河北省科学院地理科学研究所办公区与生活区改造项目

25、姚栗村项目

26、胜利北街172号项目

27、省体育局宿舍项目

28、石纺路3号院改造项目

29、新八家庄旧村改造项目

30、铁路运输学校旧校区改造项目

31、汇通路49号片区项目

32、河北经贸大学东校区项目

32个按照原政策继续实施项目:已作出征收决定的,原则上按照已出具的规划条件实施;未作出征收决定的,经辖区政府申请,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市规划部门可按照拆建比1∶2.3的比例,同时在满足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上限不超过3.5)要求的前提下,确定居住容积率指标。

??47个按照原政策限期实施项目

1、南花园商业步行街二期项目

2、保晋南街项目

3、珠光灯饰城项目

4、电视机厂区域项目

5、中国工商银行后台中心(石家庄)项目

6、平安小区地块项目

7、槐安路、平安大街交叉口旧区项目

8、省科学院宿舍片区项目

9、友谊北大街24号片区项目

10、二十四中宿舍片区项目

11、车辆厂第九宿舍项目

12、北合街商务厅6号院项目

13、和平西路506号院机关家属楼项目

14、石飞生活区项目

15、和平西路棚户区项目

16、福源街棚户区项目

17、西建街棚户区项目

18、石飞棚户区项目

19、运河桥社区联合宿舍危陋房改造项目

20、中山东路468号项目

21、棉四生活区(赛格广场)项目

22、省测绘局宿舍项目

23、煤矿机二生活区项目

24、工艺美术区域项目

25、棉麻总公司宿舍项目

26、棉一东生活区项目

27、煤矿机宿舍项目

28、市政公司宿舍区域项目

29、化肥厂宿舍三区项目

30、核工业航测遥感中心宿舍危陋房改造项目

31、长征街48号院片区项目

32、胜利北街223号院项目

33、建华三社区六公司北大院片区项目

34、石家庄饭店片区项目

35、青园街、槐中路西北角片区(水工局)项目

36、市梆子剧团宿舍棚户区项目

37、裕华东路与富强大街东南地块项目

38、青园街372号和374号宿舍项目

39、河北师范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家属楼改造

40、槐安路与建设大街东北角

41、十二化建宿舍项目

42、华安社区项目

43、友谊北大街64号片区项目

44、线务站街项目

45、河北师范大学西区西院项目

46、北荣街16号院项目

47、钢西东区(翟东小区)项目

47个按照原政策限期实施项目:

已作出征收决定的,原则上按照已出具的规划条件实施。

2018年2月10日前未作出征收决定的,由辖区政府分类梳理提出意见,已实际启动实施征收且含有D级危房的项目(石政函〔2017〕15号文件新纳入征收计划的6个项目除外),继续实施成片改造;石政函〔2017〕15号文件新纳入征收计划的6个项目原征收计划作废,辖区政府可重新申请列入征收计划,继续实施成片改造,以上两类改造项目,经市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征收计划按原政策延期一年;经辖区政府申请,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市规划部门可按照拆建比1∶2.3的比例,同时在满足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上限不超过3.5)要求的前提下,确定居住容积率指标,到期仍未作出征收决定的,征收计划作废。其它项目征收计划废止。

(二)如何改造?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危房改造”要求,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主城区现有城市棚户区改造,重点是国有土地上的C、D级危房改造。

根据主城区危房分布现状,采取成片改造和零星消除相结合的方式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由辖区政府组织进行分类梳理测算,建立改造项目台账,结合项目盈亏情况制定改造方案,经申请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下达棚户区改造计划后,区政府可采取以下方式实施改造,并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

成片改造

危房较集中区域可实行成片改造,改造范围由辖区政府会同市规划部门、住建部门按照可实施的可开发单元确定,原则上C级以上危房建筑面积不低于改造区域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0%,且D级危房建筑面积不低于30%或不低于1万㎡。市规划部门对以多层住宅为主的改造项目可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拆建比1∶2.3的比例,同时在满足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上限不超过3.5)要求的前提下,确定居住容积率指标。

原址翻建

对于不符合成片改造条件、符合城市规划用地性质的单栋或者零星的D级危房,有条件的可实施原址翻建。翻建安置住房总套数应与原套数一致,建筑面积可增加不超过30%,翻建住房的产权性质不变。辖区政府可将其纳入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翻建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相关标准的下限收费或给予减免收费。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原址翻建住房采用装配式或钢结构等新型建材,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翻建安置住房建设资金按照“谁受益、谁出资,政府适当支持”的原则筹集,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建设资金(每平方米1500元),低保家庭政府承担100%,低收入家庭政府承担70%,其它家庭政府承担30%,政府承担资金可由中央和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安排(不足部分由市、区按照1∶1比例承担),剩余改造资金业主自筹。完成翻建后,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新建房屋实际情况为居民重新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两类情况这样处理

对既不符合成片改造条件又无法原址翻建的D级危房,由市政府匹配土地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辖区政府负责征收,采取货币安置和异地集中建设安置房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房屋经依法征收后,原址土地同时收回。

对无法成片改造,且D级危房拆除后属于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其它公益事业用地的项目,辖区政府负责实施征收,征收资金分担按照《石家庄市市级公益项目占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如何安置?

土地匹配测算

对既不符合成片改造条件又无法原址翻建的D级危房,可采取匹配土地异地建设安置房进行安置。区政府统筹测算所需建设的安置房数量及土地面积,经市征收部门核定后报市政府备案。辖区政府会同市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确定具体地块,回迁安置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应,今年从政府储备地中按照每区不低于30亩落实启动用地。

异地集中建设

异地集中建设安置房由辖区政府负责实施,区征收部门可直接建设,也可按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办法确定承建主体,具体建设方式由区政府确定。鼓励市地产集团、住建集团、城投集团等国有企业采取直接投 资或利用自有土地集中建设安置房等方式参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确定的承建主体,可提取不高于房屋建设成本5%的利润和管理费(房屋建设成本可委托第三方评审确定)。

安置住房价格由评估公司按照同地段住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为鼓励被征收居民选择异地建设的安置房,各区政府在市场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可给予棚改居民一定优惠,优惠幅度通过补偿方案进行确定。辖区政府可向国开行申请棚改专项贷款,国家、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可以注入项目资本金、贷款贴息,也可直接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

商品房配建

在主城区已配建的公租房中拿出部分符合安置条件的房源作为棚改安置房,原则上用于安置所在区的棚改被征收居民,具体比例按照配建房屋的面积、户型及安置用房需求确定。区政府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市房屋征收部门依据配建房屋数量和区政府需求确定安置住房的位置和套数,并移交区政府用于本辖区棚改居民安置,安置完所在区后仍有剩余的安置房源可全市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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