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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应该怎么办

石家庄新闻网   2018-04-13 07:03

[摘要] 法律帮办——依法论曲直 仗义辩是非

  法律帮办——依法论曲直 仗义辩是非

  开发区赵先生咨询:我有一套房产证上登记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房子,由于几年前同邻居们一起扩建了阳台,实际套内面积至少也有70平方米。三个月前,我将该房屋通过中介对外出售,韩某经过实地看房后,看上了我的这套房子,双方约定以120万元成交,并在中介的撮合下签定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上也明确表明房屋的建筑面积是60平方米。但韩某交了2万元定金后,迟迟未按约定支付余下的房款,我因此也未在约定的时间给他腾房。最近,我竟然收到了韩某寄来的解除合同通知书,由于所交易房屋实际面积与房屋登记的面积相差较大且我未如约腾房,故通知我解除合同,并要求我退还其2万元定金。我想了解的是,如果我认为他违约在先,房屋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大并未损害他的利益,想让他继续履行合同应怎么办?此外,我刚听说这一带要拆迁,今后这套房屋肯定要,如果我不理韩某,突然有一天他又反悔,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怎么办?

  法律帮办:《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合同解除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具体到赵先生所说的情况,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赵先生对韩某的解除合同通知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由于双方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也没有约定异议期间,故赵先生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三个月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如果赵先生同意解除合同,那么韩某的解除合同通知送达赵先生时,二手房买卖合同即已解除,韩某已无权反悔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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