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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家庭资格年度复核开始 家庭月人均收入标准放宽

石家庄日报  2018-04-04 07:49

[摘要] 省会2018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资格复核工作启动,于2017年4月1日之后(含)申请的,收入界定标准调整为家庭月人均2744元(含)以下。

4月3日,记者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获悉,省会2018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资格复核工作启动,于2017年4月1日之后(含)申请的,收入界定标准调整为家庭月人均2744元(含)以下。

据介绍,本次住房保障家庭资格复核申请将于4月17日结束,范围为2017年12月31日前具备住房保障资格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实物配租和未实物配租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资格复核工作另行通知。

在本次复核范围内的家庭无论家庭情况有无变更,均要由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所租住的保障房小区服务窗口,领取《石家庄市2018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复核表》及相关资料,或登录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石家庄市保障房中心微信进行下载。按照要求将表格填写完整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复核表交回申请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提醒,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度复核的家庭,视为自动放弃住房保障资格;住房保障资格于2017年4月1日之前申请的,单身申请人不核算父母房产;住房保障资格于2017年4月1日之后(含)申请的,收入界定标准调整为家庭月人均2744元(含)以下;如申请复核家庭申请地变更的,要到原申请地街道办事处开具《转出证明》;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家庭,取消该家庭住房保障资格,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罚;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一经查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予以通报,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应责任人作出处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进行曝光。

另据获悉,日前,我市对2018年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界定标准进行了调整。按照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界定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收入界定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保障家庭收入界定标准会根据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调整,市区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年度复核等将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2018年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由2031元调整至2195元(含)以下;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人均月收入,由2538元调整至2744元(含)以下。

咨询监督电话:高新区85095016、桥西区83050274、新华区86952339、裕华区86578228、长安区86252934、市住房保障部门8704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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