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昨日,本报与石家庄市司法局、12348司法行政热线联合创立的“百人法律服务团”举行了第283期接听读者热线活动。两个小时的时间里,二十多位读者通过热线、微信的形式在线“问法”。
昨日的活动中,因房屋买卖产生的纠纷问题成为了读者关心的热点。针对其中的典型事件,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润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解答。
■咨询人:樊先生
■咨询原声:我买了一套房子,与对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付
了35万定金和首付款。但这个房子房产证还没下来,所以一直没有过户。
后来,卖房人因为与别人有借贷纠纷,这套房子被法院查封了。遇到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2015年,省会市民樊先生与卖房人王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先生将位于平山县某小区的一套房屋以6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樊先生。
合同签订当日,樊先生向王先生支付了定金5万元,首付款30万元,樊先生很快搬进这个房子居住。但是,该房屋的房产权属证书(房产证)还没办下来,因此双方一直没有过户。
2017年,因王先生与第三方张先生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张先生对这套房子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对涉案房屋进行查封。被查封后,樊先生必须搬离。
花这么多钱买的房子就这么没了?樊先生询问,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解答 未办理过户手续房产仍归原房主所有
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润宁分析,樊先生与王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于房产被裁定查封之前,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亦未损害第三人的权益,因此该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根据有关规定,我国以不动产物权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也就是说,因为双方未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因此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仍归王先生所有。
另外,根据我国《房产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房屋产权证书和被查封的房产是不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变更的。因此,本案处于履行不能的情况,樊先生无法要求王先生继续履行合同。
为避免损失扩大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
高润宁律师介绍,一般情况下,樊先生可对查封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对房产予以解封。但就本案而言,虽然樊先生在法院查封时实际占有房屋,其对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没有过错,但因未付清全款,故不符合规定的条件,其申请查封的执行异议很可能被驳回。
还有一种方式是等待房屋解封。不过,高润宁律师同时提醒,法院查封可能是一个长时间的过程,如果王先生还有其他债务,房产可能再次被案外人申请执行、再次被查封。
因此,为避免损失扩大,高润宁律师建议,樊先生可以以王先生存在违约、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行使合同解除权,要求王先生返还购房款,并要求王先生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新闻
周日可“面对面”咨询律师
为更好地服务读者,本报与石家庄市司法局联合创立的“百人法律服务团”将在每周三开通热线咨询的基础上,将每周日上午设定为面对面咨询日。
如果您没赶上周三的咨询活动,或有疑问想和律师面对面交流,可联系本栏目两位法律支持律师,预约周日进行咨询。
■咨询时间:周日(2月4日)9时~11时
■咨询地点:石家庄市中华大街与新华路交口东北角鑫明大厦2411室
■文并摄/本报记者赵赛
法律支持
■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王亚琼律师:13931133609
■北京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郭彦卫律师:13230151428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