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16日联合出台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交易、登记的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进行限售管理。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16日联合出台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交易、登记的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进行限售管理。
根据规定,2007年5月1日后,开发企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项目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批文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须在附记栏注明:5年后上市转让。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5年方可上市转让,并按政策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此外,2007年5月1日前,开发企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项目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批文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须在附记栏注明:2年后上市转让。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2年方可上市转让,并按政策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上述规定有效期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止。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