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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楼市调控升级!新购住房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房天下   2017-09-23 18:21

[摘要] 9月23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补充意见》,意见指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须提供近3年内连续缴纳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限购1套住房。

9月23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补充意见》,意见指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须提供近3年内连续缴纳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限购1套住房,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自发文之日起新购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的,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昨晚至今日,已有重庆、南昌、长沙、南宁、西安,贵阳,石家庄7城先后出台楼市新政。

石家庄楼市调控升级!新购住房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以下为政策原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石政发〔2017〕4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补充意见

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对房地产市场的总体定位,依据国家和省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有关要求,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须提供近3年内连续缴纳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自发文之日起新购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对在市区范围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

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自发文之日起新购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的,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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