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公积金中心自即日起开始办理城镇低保对象、特困职工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贴息业务。
根据《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公积金中心自即日起开始办理城镇低保对象、特困职工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贴息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17年5月5日至30日。
二、贴息对象
贷款贴息对象为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借款人为石家庄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低保对象家庭成员或石家庄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
2.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买的住房为家庭首套自住住房,且建筑面积等于或小于90平方米;
3.借款人在2016年5月23日至2016年12月31日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正常退休手续或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重新就业的除外;
4.借款人正常偿还贷款本息,无现象。
三、提交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
2.家庭成员享受城镇低保或特困职工待遇的,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及能够证明家庭成员与借款人关系的证明资料(结婚证、户口薄等);
3.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居民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优待证》;
4.房管部门出具的《房产查询证明》。
以上资料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各2份。
四、办理地点
借款人所购住房在石家庄市区的,到市中心二楼个贷中心(新石北路360-1号)申请;借款人所购住房在县(市)区的到当地公积金管理部申请。
联系人:闫荣
咨询电话:68009358 12329
201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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