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石家庄市房产交易中心《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办事程序》:为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石政发[2017]10号),现将住房限购政策办事程序明确如下。
房天下从石家庄市住建局获悉,3月18日,石家庄市房产交易中心正式发布了《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办事程序》,程序对市内四区和高新区范围内实行住房限购措施后的购房程序进行了明确。
非本市户籍购房人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时,均要先打印家庭成员《非本市户籍居民无住房证明》;随后由房产开发企业或房产经纪机构对购房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非本市户籍居民无住房证明、本市2年内连续缴纳12个月(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符合条件方可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后开发商或中介将买卖合同及加盖企业公章的《购房人符合购房条件报告书》报送石家庄市房产交易中心进行备案。
购房人可以持身份证到中华北大街19号石房大厦、裕华东路150号国际丽都、平安北大街3号三个地方的自助查询机打印家庭成员《非本市户籍居民无住房证明》;没有身份证的未成年子女只能到房产档案查询厅(平安北大街3号)查询。
以下为政策原文
石家庄市房产交易中心
房天下解读石家庄317调控新政 限购限贷双保险促楼市平稳发展
以下为新政全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
长安区、新华区、裕华区、桥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按照"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和"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的总体要求,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居民购房政策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须提供近2年内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对在市区范围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3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6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三、调整住房商业性贷款政策
对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已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本意见自2017年3月18日起实施,适用范围为长安区、新华区、裕华区、桥西区和高新区。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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