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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商服库存 发展跨界地产

石家庄日报  作者:宋钧   2017-01-12 09:24

[摘要] 日前,我市出台了《石家庄市商业服务业用房去库存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我市商业办公用房库存较多,消化周期较长的实际,从去商业库存以及发展房屋租赁市场两方面,制定了有关办法。

原标题:化解商服库存 发展跨界地产

日前,我市出台了《石家庄市商业服务业用房去库存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我市商业办公用房库存较多,消化周期较长的实际,从去商业库存以及发展房屋租赁市场两方面,制定了有关办法。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对该《细则》进行了解读。

调控商服用地节奏和规模

《细则》指出,对于已出让或划拨、已开发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再调整为居住用地;对于未出让或划拨、未开发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位于新客站、老火车站、北站等区域规划的商业服务业核心区,原则上不再调整为居住用地。

“《细则》首先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进行了明确,将进一步调控商服用地节奏和规模。”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国土部门在制定今后土地供应计划时,须将去商业库存这一因素充分予以考虑,要根据城市规划总体要求,适度减少商业用地供应量。

今后,我市将通过数据比对分析和调研,合理确定商服用房库存较大和消化周期较长的区域。对于调查数据明确商业服务业用房库存较大、消化周期较长的区域,在满足环保、日照、公共设施配套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调整为居住或其他用地性质,并结合控规动态维护方案合理确定调整比例,调整为居住用地的比例高不应超过60%。

简化审核程序鼓励跨界地产

《细则》明确,鼓励利用现有的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建筑发展“大众创业”、“互联网+”等国家政策支持的新兴产业及养老康复、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产业。

“我市将鼓励跨界地产,比如,有的房地产公司在开发建设项目中已把养老康复等列入其中,目前已开始试点了。”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商业办公类建筑,变更使用功能后仍为民用的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时,不再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工业仓储类建筑,变更使用功能为民用的建设工程,且满足相关环评、安评要求,规划部门出具相关意见后,再行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备案)。

《细则》还明确,购买商业办公用房并合法稳定居住的购房人子女,符合相关入学条件后,可由所购商业办公用房所属县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调剂安排入学。

培育专业化租赁企业

《细则》指出,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允许各种经济成分、各类投资主体设立房屋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房屋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满足不断增长的房屋租赁需求。

“今后,我市将大力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首先是培育企业,允许企业通过多种渠道筹集房源,让租赁企业更加专业。”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房屋租赁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可将房屋(住房)租赁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经营范围可为房屋租赁经营,按规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的相关政策支持。

《细则》还对改建租赁、租售并举等办法进行了明确。

允许将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而且按省政府的规定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但不得以住宅名义分割出售,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按照居民标准执行。鼓励既有建筑按照设计规范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相关规定进行改造后出租,此类改造建筑享受国家和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相关支持政策。

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经营方式开展住房租赁业务,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

鼓励个人和中介开展租赁

“《细则》还进一步明确,将鼓励个人、中介机构等开展房屋租赁业务。”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说。

《细则》指出,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房屋,支持个人委托房屋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房屋;充分发挥房屋中介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在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和租赁服务方面的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房屋租赁经营。对合法改造房屋用于出租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相应的便利。

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细则》规定,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针对住房租赁企业的融资需求,加快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优化信贷办理流程,加大对住房租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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