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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政府网站  2016-09-14 10:50

[摘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精神,培育和发展我省住房租赁市场,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精神,培育和发展我省住房租赁市场,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积极培育市场主体。

1.发展住房租赁企业。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允许各种经济成分、各类投资主体发起设立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住房租赁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可将房屋(住房)租赁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经营范围可为住房租赁经营,按规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的相关支持政策。

2.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住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探索发展租赁型的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跨界地产。

3.鼓励个人、房屋中介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房租赁。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充分发挥房屋中介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在住房租赁信息采集和租赁服务方面的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住房租赁经营。对合法改造房屋用于出租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相应的便利,对违规装修、违规合租等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制止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落实税收优惠。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针对住房租赁企业的融资需求,加快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优化信贷办理流程,加大对住房租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对开发建设并持有经营租赁住房的企业,依据其经营状况、财务情况给予较长期限、优惠利率贷款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库存商品住房用于出租经营,符合相关规定的,金融机构可视情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或房地产开发贷款展期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以及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等,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探索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3.完善供地方式。鼓励市、县政府盘活城区存量土地,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各地应结合住房供需状况等因素,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

4.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推行新建住宅全装修,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实施菜单式装修。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但不得以住宅名义分割出售,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各地要制定支持商业用房等改建为租赁住房的具体政策,加强部门协调,优化办理流程。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出租住房应以原设计的房间为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低标准。鼓励既有建筑按照设计规范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相关规定进行改造后出租,并享受国家和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相关支持政策。

5.完善支持政策。各地要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要为住房租赁企业注册登记、企业增加经营事项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简化办理手续。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6.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处理好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之间的关系。按照市场导向、梯度保障、动态调整、兼顾公平的原则,加快推广租赁补贴制度,采取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补贴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具体的准入条件、补贴标准由市、县政府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租赁补贴发放范围逐步扩大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居住证持有人等群体。鼓励市、县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的,要建立考评机制,按照绩效完成情况拨付管理费用。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当地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应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三)加强住房租赁监管。

1.完善租赁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稳定租赁关系。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合同网上签约,逐步实现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建立完善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推进信息共享,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2.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加强房源信息尽职调查和发布管理,强化中介服务明码标价,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努力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各地要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管理,将备案机构信息向社会公开并及时更新,引导群众选择有营业执照、已备案的中介机构服务。

3.规范住房租赁行为。出租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并按时缴纳租金。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市、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管理负总责,要明确负责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机构和科(处)室,充实人员力量,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作用,推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

(二)强化行业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要加强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安全隐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倡导先租后买、先小后大、先旧后新梯级消费的住房理念,积极引导公众树立理性住房消费观念。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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