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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遗嘱:比自己小30岁的妻子再嫁不能继承房产

燕赵晚报  2016-08-26 00:07

[摘要] 孙先生咨询:我伯父生前找了一位小他30岁的妻子张某,伯父生前并无子女。

孙先生咨询:我伯父生前找了一位小他30岁的妻子张某,伯父生前并无子女。伯父在世时有三套宅基地房产,当时他给我留下了一份遗嘱,声称在他过世后,如果妻子不再嫁,这三套宅基地中房产暂归妻子所有,如果一旦拆迁,将来拆迁安置的房屋中一套房产归我,如果其妻再嫁,则这三套宅基地中房产全部归我所有,今后拆迁安置后的房屋也全部归我所有,其全部遗产将由我单独继承,与其妻无关。

三年前,我伯父去世后,我把这份遗嘱给张某看,张某信誓旦旦表示,她终生不会再嫁。一年前,房屋拆迁改造每套宅基地换得三套房产后,张某确实将其中一套房子过户到了我的名下。然而因张某突然坐拥八套房产,每年光收房租就收入不菲,有一些动机不纯的人开始接近她,我为此善意提醒过张某,她也表示会注意。但近,张某竟然托人给我传话,表示她已计划再嫁,愿再给我50万元,让我不再追究伯父所立遗嘱的事儿。现在我想了解的是,张某一旦违背了伯父的遗愿与他人结婚,我是否就有权按照伯父的遗嘱获得伯父的全部遗产。

法律帮办:《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应该说,孙先生的伯父充分行使了《继承法》赋予的权利,通过立遗嘱的形式,自由处分了自己的个人财产。但是,公民所立遗嘱的内容还应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婚姻自由系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亦系《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婚姻制度,具体而言体现为婚姻自主权这一人格权利,即自然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主自愿决定本人婚姻,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与干涉。孙先生的伯父去世后,张某是否再婚应完全由其自行决定,如张某选择再婚亦是人之常情,故孙先生的伯父立下遗嘱中设定的该部分约束内容,限制了张某婚姻自由,违反有关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故孙先生伯父的遗嘱中“如果妻子再嫁,全部财产由侄子继承,与妻子无关”的内容应属无效。

《民法通则》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即便张某再婚,孙先生也无权按照伯父的遗嘱获得伯父的全部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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