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我国宅基地制度历史沿革

经济参考报   2015-05-05 07:17

[摘要] 自建国以来,我国宅基地制度与整个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取向既有一致之处,也有不同的地方。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自建国以来,我国宅基地制度与整个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取向既有一致之处,也有不同的地方。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1949至1958年,宅基地私有制阶段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央在总结各解放区土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土地改革法》。规定土改后农民对宅基地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可以买卖、出租、抵押及继承,农民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房地产权证书。在农业合作化时期,农村耕地、牲畜、农具变为集体所有,但宅基地及房产仍为农民所有。

二、1958至1978年,宅基地公有私用制度确立阶段

1958年开始进入人民公社化时期,宅基地所有权变成了集体所有,农民只享有使用权,但同时又明确,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永远归社员所有”。

1962年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规定,“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房屋仍归社员私有,可以出租和买卖。”从此,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确立了“房地分离、一宅两制”的基本制度架构。

三、1978年至今,宅基地共有私用制度强化和使用权限制流转阶段

上世纪80年代后,农村出现建房高潮,乱占耕地现象突出。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发文,强化了对宅基地的管理。1982年《宪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强化了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农民的制度格局。

上世纪末以来,城镇化加速,农村宅基地成为开发商觊觎的对象,一些城市居民也到农村购房或购地建房,“小产权房”开始出现。之后,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发文,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尤其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石家庄特价房官微

新房、二手房、租房、特价房大平台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精彩评论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布 已输入0/200

相关知识 更多>>
新闻聚合 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 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