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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里有人房子买了十年未过户 突然被查封咋办

燕赵晚报  2015-03-14 08:04

[摘要] 我买了一位朋友林某的房子,有十年了。当时按市场价买的,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房款已结清。买房后,我搬进去住也有九年多了。

法律帮办——依法论曲直 仗义辩是非

新华区赵先生咨询:我买了一位朋友林某的房子,有十年了。当时按市场价买的,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房款已结清。买房后,我搬进去住也有九年多了。刚买房时,我多次找到林某要求办理过户手续,他总是找各种理由推托。之后不久,他离婚了独自到深圳发展,与家人朋友全部中断了联系。我还曾托深圳的亲戚四处找同乡打问,也没探问到他的踪迹。于是,我便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屋过户,办案的法官却以被告联系不上为由要求我撤诉。无奈之下,我撤了诉,这事儿就一直耽搁了下来。可是前几天,这套房子突然被法院查封了。原因是林某两年前在广州做生意时欠了别人500多万元,被起诉后现在已至执行阶段,他名下包括这套房屋及在广州的一套房屋现都被法院查封了。为此,我非常着急,现在我想知道的是,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帮办:《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第三十一条规定,查封案外人财产的或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具体到本案,赵先生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已实际占用,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赵先生因之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应查封。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第三百零七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法律帮办”倾向于认为,赵先生作为另案的案外人,可向另案执行法院出具相关购房合同等证明并说明情况,申请解除房屋查封,如执行法院不许可,赵先生可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一般情况下会裁定中止执行。但如果该法院裁定驳回赵先生的执行异议申请,赵先生应以另案申请执行人为被告、林某为第三人,在执行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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