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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石家庄小区车位只卖不租不合理

河北青年报   2014-08-23 00:00

[摘要] 陈志律师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库、车位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每次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今日有市民反映:我们小区的地下停车场价格高,普通业主买不起。现在很多车位空着,我们想先租用,但开发商说只卖不租。开发商还把一些车位卖给了附近小区的业主。请问,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

事件车位只卖不租引业主不满

吴先生说,他所居住的小区是新建小区,地下车位近20万元的价格让他望而却步。

因为没买车位,吴先生只能每天把车停在小区门口的便道上。这样一来,被剐蹭或被贴罚单的情况时有发生。

吴先生发现,自己爱车遭殃的同时,附近小区的居民却买走了他所居住小区的一些车位。

之后,吴先生找到物业要求租赁小区的地下车位。物业说无权出租,得找开发商。

吴先生又找到开发商,售楼部工作人员却表示,即使有空车位也不会出租。

车位只卖不租,还卖给其他小区的业主,吴先生对此无法理解。

解答 开发商不得拒租停车位

对吴先生的遭遇,陈志律师表示,“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此外,《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也明确提出,依法不属于业主所有权的车库和依法不属于业主使用权的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据此,如无特别约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属于开发商所有,但是开发商在安排该车位、车库时,应首先供本小区的业主使用。若小区的车位确实存在如吴先生所说未完全销售的情况,开发商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吴先生承租地下停车位。

提醒 购房前应先问车位

陈志律师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库、车位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每次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开发商只售不租,并且在没有满足业主使用的情况下出售给其他小区业主的做法,吴先生可与开发商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此外,业主在购房前,要弄清地下车位归属,向开发商提出租车位要求,并把开发商的承诺内容写进合同中。

同时,陈志律师提醒说,业主入住后应及时成立业委会,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士,就开发商和物业可能损害业主权益的行为进行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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