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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新政策:旧楼加装电梯可申请住房公积金

广州日报  作者:刘鹏飞  2014-08-18 11:02

[摘要] 近日,《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在市国土规划局网站上公示。《办法》规定旧楼要加装电梯,须“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该改造单元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近日,《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在市国土规划局网站上公示。《办法》规定旧楼要加装电梯,须“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该改造单元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专有部分是指房产证登记部分)。

《办法》对旧楼加装电梯所需资金进行了说明,可按照6种方式筹集。一是根据所在楼层、套型建筑面积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二是已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商品住宅,在经拟加装电梯楼栋全体业主同意后,可以申请使用该楼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三是房改房可由所有权单位申请使用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四是业主可参照建造自住住房相关手续,申请提取个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五是由原产权单位(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出资。六是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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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有关通告,指出,房主出租房屋必须要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据介绍,房屋所有权人以联营、合作经营、承包等名义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取得固定或者分成收入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酒店、旅行社、宾馆、招待所等将其客房或者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固定办公或者经营场所及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将房屋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均视为房屋租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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