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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涉农腐败亮剑 警惕涉农腐败成新型城镇化陷阱

法制日报  作者:刘武俊   2014-04-01 13:52

[摘要] 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全面提速,在向涉农腐败亮剑,将其列为反渎职专项行动打击重点的同时,更要重视涉农腐败预防体系的建设,从源头上治理涉农腐败。

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全面提速,在向涉农腐败亮剑,将其列为反渎职专项行动打击重点的同时,更要重视涉农腐败预防体系的建设,从源头上治理涉农腐败。

大到手扶拖拉机、挖坑机,小到太阳能杀虫灯,纷纷钻政策空子,大肆套取农机补贴,造成国家农机补贴资金巨大流失……去年以来,江西查办的农机领域腐败系列案件中,省市县三级共20名农机局长落马,让人震惊。

近年来,我国对“三农”领域的优惠和扶持力度不断加大,出台了一系列支农强农惠农政策,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征用移民安置补偿等“三农”领域的资金投入。然而,由于涉及范围广、资金流量大、监管难度大,导致涉农领域成为诱发职务犯罪的温床。“三农”专项资金在管理、审批、发放的过程中存在漏洞,造成不少渎职现象,严重损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有的大肆侵吞挪用“三农”资金,有的弄虚作假从中牟取私利,有的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涉农腐败时有发生,严重阻碍了国家惠民政策的落地、影响了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广大农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深恶痛绝。

涉农腐败的突出特点是窝案多、串案多,多以集体腐败的形式出现。涉农职务犯罪中,犯罪主体是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国家公职人员中科级以下干部居多,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乡镇站所工作人员等占有相当比例。涉农职务犯罪大量分布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改造、土地征用开发、支农惠农资金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农村教育、医疗卫生、农村社会保障和救灾、优抚、移民等专项款物管理及农村综合改革等领域。其中,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拆迁改造、农村土地征用开发、支农惠农资金管理、农机补贴等成了涉农职务犯罪的高发区和重灾区。

导致涉农职务犯罪频发的原因比较复杂,首先是少数农村基层干部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其次是村民自治制度不够健全,选人用人不当,村民群众对村级事务缺乏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三是农村基层组织财务管理混乱,村务不透明,民主监督制度流于形式;四是涉农资金监管机制疲软,让蛀虫有机可乘。

治理涉农腐败重在预防。应该把预防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打击并不是目的,单纯的打击往往具有滞后性,唯有加强源头预防性工作,突出查办和预防的双重作用,才能确保实现治理涉农腐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预防的根本之道在于完善村民自治制度,落实村务公开制度,唯有赋予村民充分的自治权和监督权,用制度保证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重大事项必须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财务开支必须经村民财务小组审核后方可张榜上墙,才能真正将村干部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把村级事务置于村民群众的眼皮子底下。

切实加强对村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村干部的法治意识,给村干部打上法律的预防针。各地要结合“六五”普法工作,将村干部作为重点普法对象,从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上提高对涉农职务犯罪的免疫力。认真扎紧制度篱笆管好涉农资金的钱袋子。切实加强对涉农资金的监管,理顺各种涉农资金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监管体系,有效防止中间环节截留、贪污、挪用,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拨付,按规定使用和发放。依法查办一批重大典型涉农腐败案件。司法机关要加大查处涉农职务犯罪力度,有力惩治和震慑涉农职务犯罪。同时,要抓紧出台有关涉农腐败案件的司法解释,解决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身份性质难认定、案件管辖分工不明确等问题。

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全面提速,在向涉农腐败亮剑,将其列为反渎职专项行动打击重点的同时,更要重视涉农腐败预防体系的建设,从源头上治理涉农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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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查批准的《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规定,今后违反城乡规划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必须限期拆除、恢复原状,而且还将被罚款。

《条例》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接合部划定生态协调区并加强规划管理。生态协调区应当以生态建设和农业发展为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除村庄改造和必要设施建设外,严格控制其它建设活动。而且,在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和旧城范围内,不再新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确需改建的,不得增加建筑面积,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的基底、形体、高度等。

《条例》明确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违反城乡规划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必须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按期拆除的,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未自行拆除的,应当依法强制拆除、恢复原状,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如果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条例》规定,如果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但还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由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自行拆除、恢复原貌。按期拆除的,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未自行拆除、恢复原状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条例》规定,因拆除违法建筑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确实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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