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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并轨租售并举 石家庄将首次出售公共保障房

燕赵都市报  作者:袁伟华  2013-11-18 07:01

[摘要] 记者从石家庄市住房保障部门获悉,《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近日经石家庄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该细则是从2003年石市实施住房保障制度以来,最大的一次政策调整。其中提出,石市将首次出售公共保障房。

(原标题:石家庄将首次出售公共保障房)

记者从石家庄市住房保障部门获悉,《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近日经石家庄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该细则是从2003年石市实施住房保障制度以来,的一次政策调整。其中提出,石市将首次出售公共保障房。除了保障房可出售之外,此次调整的另一个重点是,提出保障房实行四房并轨、租售并举,进一步降低保障房的准入门槛。《细则》有效期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14日止。

石市将首次出售公共保障房。2385套房源为政府购买并于2008年-2009年度分配入住的保障性住房,已有意向价格,石市住房保障部门正在对这些房源的承租家庭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将适时组织出售。

购买条件:承租人有本地城镇户籍并租住满三年

《细则》提出,根据保障房建设进度、房源供应量等情况,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制定年度售房计划,本着承租人自愿申请购买所承租保障房的原则,将部分已配租到户并租住满三年的保障性住房出售给具有本地城镇户籍的承租人。不过,政府投资、主导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出售比例不得超过其数量的三分之一(包括增量和存量)。

据介绍,目前石市市区计划出售的保障性住房,为政府购买并于2008年-2009年度分配入住的保障性住房,分布在:安苑A区、B区、C区,国大全城、明珠花苑、珍集嘉园等6个小区,共计2385套。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实行并轨、出售的保障性住房均指政府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的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的职工公寓、人才公寓及乡镇教师、医务工作者等基层工作人员周转用房以及单位自行建设面向单位人员出租的纳入保障性住房范畴的房源不得出售。

付款方式:可一次性付款也可分期付款

《细则》称,保障性住房出售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参照同地段、同品质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结合石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考虑保障性住房所处地理位置、使用功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状况、土地性质、建造成本及保障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购买保障房时,可一次性付款也可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含按揭)的,给予5%的一次性付款优惠;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不低于总房款的40%,以后每年付款不得低于总房款的15%。

出售保障性住房应当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载明出售价格、购买方式、转让(交易)限制条件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目前,石市住房部门已经与物价、财政等部门进行多轮沟通,目前已经有了意向价格,石市住房部门正在对承租家庭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适时组织出售。

转让条件:住满5年且取得全部产权后可转让

根据《细则》规定,承租人在未付清全部房款前,因其条件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而被取消保障资格的,退还其预付房款(不计利息),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收回住房,按照配租程序进行再次分配。对未取得保障房全部产权的购房人的住房情况实行定期复核制度。承租人居住期间按其已付款占总房款的比例免收相应部分租金,减发其已付款占总房款比例折算面积的租赁补贴。

购房家庭付清房款后,购买人取得所购保障房全部产权,市住房保障部门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办理的房屋产权登记证书上应当注记:保障性住房、土地性质划拨(出让)。保障性住房出售产权后,该套住房及承租人均退出城镇住房保障序列。

承租人租住满5年且取得保障房全部产权后可转让(交易)。如果该住房土地为划拨的,在转让(交易)时,按照转让(交易)价格的1%比例缴纳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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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购买程序

如何申请购买保障房?《细则》规定程序如下:

申请:符合购买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保障家庭,由保障申请人(以下简称购房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住房租赁诚信证明》(由保障性住房管理公司开具)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购买申请审批表》。委托代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初审:区住房保障部门对购房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家庭,汇总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复审:市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复审,向审核通过的家庭发放《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准购证》;

购买:购房人或代理人,凭《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准购证》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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