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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忍心向"房奴"征收房产税

河北青年报  作者:晏扬   2012-08-15 06:34

[摘要] 昨日,《济南日报》发表评论文章指出,不管民众同意不同意,绕过最高权力机关,个别部门想增税就增税,这样的时代应该一去不复返了。

昨日,《济南日报》发表评论文章指出,不管民众同意不同意,绕过权力机关,个别部门想增税就增税,这样的时代应该一去不复返了。

近日,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地税官员正在开展为期6个月的房产税税基评估集训。中国房产税改革专家组成员曲卫东表示,将来房产税除了对城市所有已购房屋采取“普遍征收原则”,以防在二三套房认定上增加征管成本和寻租空间外,还可能对开发商已建而未售的房地产征税,以防止捂盘惜售。

众所周知,房产税最初是以“抑制房价”面目出现的,因而赢得不少人的支持。但近年来,从各方表态来看,征收房产税的目的却成了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税源。

不管征收房产税的目的是什么,不管它是否向推广,人们想象的房产税,显然只是为多套住房或“大房子”量身定做的税种,只与有钱人和炒房者有关。让人始料不及的是,房产税竟要面向所有城市住房征收,若如此,所有城市居民都将成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向所有住房征收房产税,“以防在二三套房认定上增加征管成本和寻租空间”恐怕是次要原因,最主要的原因应该是,为了尽可能多地增加地方政府收入,不惜限度地扩大征税范围,不惜向正被房贷压得喘不过气来的无数“房奴”伸手要钱。政府花那么大力气调控房价,最终目的难道不是为了解决民众“住房难”吗?房价没有下降,反而要人们每年为房子纳税,民众岂不更加买不起房、住不起房、租不起房?

且不论减税是时代潮流,且不论对存量房征税面临房屋价值评估等难题,单说房产税的合法性,就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我国《立法法》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这说明,无论是增加税种还是对既有税种进行改革,都必须通过立法形式予以确定,税法的立法和修改,权力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税收法定”。而征收房产税所能找到的依据,只有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条例不是法律,只是行政法规,政府自行颁布行政法规即向民众征税,且一“暂行”就是20多年,本身就不符合“税收法定”原则。更何况,《房产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居民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不管民众同意不同意,绕过权力机关,个别部门想增税就增税,这样的时代应该一去不复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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