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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价值须由被征收人确定专业机构评估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解读

燕赵都市报  作者:张洁  2012-08-07 06:58

[摘要] 昨天,省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并邀请曲俊义及省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的孟相维处长对《办法》进行了解读。据介绍,该《办法》从多方面规范了房屋价格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到底多少算是合适?由谁说了算?省住建厅副厅长曲俊义表示,这是关系到公平合理地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8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规定: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评估单位须由被征收人选择,政府不得指定。

昨天,省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并邀请曲俊义及省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的孟相维处长对《办法》进行了解读。据介绍,该《办法》从多方面规范了房屋价格评估。

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公布制度

即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于每年年初在其部门网站公布符合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

评估机构选定原则

《办法》称,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在本区域或其他区域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确定,并将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实施房屋预评估

《办法》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前,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分别按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选取若干标本房屋进行预评估。实施房屋预评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三个以上奇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标本房屋进行评估,选取各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的中位价,作为标本房屋的预评估价格。

确立实地查勘制度

《办法》要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被征收人应当予以协助。

确立复核和鉴定制度

《办法》明确,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房地产管理部门组建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对鉴定结果仍有异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相关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按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强制执行搬迁的前提条件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面积,以及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先补偿、后搬迁

《办法》的第二十一条明确: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办法》指出,“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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