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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地不盖房 国土部不管死活先罚钱引争议

杭州日报  作者:李超  2012-06-14 00:50

[摘要] “闲置土地满一年按地价款20%征缴土地闲置费,闲置两年则无偿收回。”这是6月7日国土资源部出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文件中最大的“亮点”。

“闲置土地满一年按地价款20%征缴土地闲置费,闲置两年则无偿收回。”这是6月7日国土资源部出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文件中的“亮点”。

从1999年4月颁布施行的旧版《闲置土地管理办法》,到去年年底的修订草案,再到此次正式发布的版本,仅从条款上看,与旧版的11条相比,新的规定就已经增至32条之多。虽然有业内人士认为这只是对条款的细化,并无新意,但是无可否认,从惩罚力度上看,征收20%闲置费并不是个小数目,而两年未开工将无偿收回土地则更是会令开发商损失惨重。

“最近市场回暖,市场预期也发生了一定转变,国土部选择这个时间节点发布此次修订版的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这是从正面敦促开发商尽快开发,以避免已批住宅用地的囤地、捂地现象。”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表示,“这也是从侧面再次强调房地产政策继续偏紧。”

“闲置”认定更合理,违法成本大幅增加

记者发现,修订后的办法与之前沿用版本有明显的改变。

新版本中对“闲置土地”定义为,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或者“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此前版本中,闲置的认定时间则是“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

杭州国土资源部相关人员告诉记者,修订后的时间界定更加合理。“对于大型土地或者联合体拿地的情况,土地开工的筹划时间与小型地块或者普通土地有很大差别。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起始点来认定‘闲置’与否,更具备操作性。”

虽然修订版本中“认定闲置满两年即无偿收回”的规定并未改变,但对闲置费做了不小程度的提高。修订版本明确,针对“认定闲置满一年的土地”,将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且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而原版本中的闲置费征缴标准为“土地价款20%以下”。从惩罚力度上看,而两年未开工将无偿收回土地则更是会令开发商损失惨重。

土地闲置费征收是否会“刀下留情”?

不得不说,如果新版规定此刻及时实施并且严格执行,将从市场格局、房地产市场供应等角度对市场产生重要影响。

从房地产市场供应角度而言,新规定将促使存量土地尽快进入到开发环节,并且形成市场供应,增加市场供应量;而从市场格局角度而言,有可能使一部分中小企业,尤其是只有1-2个项目小企业,通过项目开工投资销售从此退出市场。而与此同时,由于土地资源多集中在大型龙头房企当中,在未来大型房企将主导未来市场格局。

不过,新规定同时明确,因未按照约定将土地交付使用权人、土地利用规划修改、国家出台相关政策、群众信访、军事管制文物保护、政府其他行为等六种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适当方式处置,不缴土地闲置费。

从这个角度来说,新规定此刻及时实施,还要看这个政策的执行力,如果执行力度不够,这只能起到一个警示作用,对于违规的企业是“刀下留情”。不少网友坦言,之前土地市场调控、房价调控出现的问题基本上都是采取“杀鸡儆猴”方式,对于市场的实际作用并不是很大。

如果此次新修订的办法从严实施,这对于一部分资金紧张的企业来讲则是一个噩耗。毕竟,不是这些企业不想进行开工开发,而是手头缺乏周转的资金。《闲置土地管理办法》的出台目的是让开发企业加大投资,加快开发,形成市场供应,但是银行却不给开发企业贷款,开发企业资金面紧张,没有充裕资金投资进行开工开发,这或许也让这部分企业生存进退两难。那么,到底是对这类企业“刀下留情”还是不管其死活严格执行?这也是值得我们思考这个政策执行力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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