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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出租监管不应"一刀切" 准入把关是基础

燕赵晚报  作者:殷国安   2010-04-28 07:2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昨天对外公布《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监督方面则规定,对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4月27日《京华时报》)

对于经适房不准出售,这应该是理所当然的,因为经适房是国家配给的保障性住房,没有完全的产权。但对于出租等情况也一律禁止,却显得过于死板,未必合情合理。举个例子:曾有人反映南京存在经适房出租现象,南京官方调查后答复说:因为经适房的区位都相对比较偏远,有少部分住房困难家庭在购买了经适房后,由于小孩上学、就业、就医等原因,宁愿租住在市区而把经适房出租。“这样的情况,老百姓实际困难很大,如果强行纠正其出租行为,将会对这部分人群造成伤害”,南京对于经适房出租问题的处理,显然是合理的。打个比方,政府给每个穷人发两个烧饼,有几个人因为胃病,于是把烧饼换成面条,难道就因此取消他的救济资格?

那么,经适房出租究竟有什么不合理之处?不错,可能有人另有住房,其得到的经适房属于多余,因此出租赚钱,这当然要禁止。再说,就是真的不出租,自己住在经适房内,其他地方另有房子,这自然也是一种不合理。为了打击多占经适房的特权腐败和欺骗现象,就把确实符合条件而确实需要出租的人也管得死死的,这种监管方法正像“吃柿子”,专找软的捏,最终损害弱势群体的利益。

其实,经适房出租的情况在是普遍现象,而且都是三令五申、屡禁不止。有关职能部门和专家也具体分析过这方面的原因,其中既有最初在准入把关上的问题,也有一些合理的、客观的因素。大家认为,对经适房的监督,基础工作是把好准入关,而对于符合条件的准入者需要出租经适房,则不宜一刀切,否则就必然会误伤好人。我们应该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享受经适房看成是他们的法定权利,而不能随意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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